布洛芬
本品主要成份为布洛芬。辅料为预胶化淀粉、黄原胶、甘油、蔗糖、无水枸椽酸、苯甲酸钠、吐温80、食用色素、食用香精、纯水。口服,成人一次15-20毫升,一日3-4次。12岁以下小儿用量见下表:
少数病人可出现恶心、呕吐、胃烧灼感或轻度消化不良、胃肠道溃疡及出血、转氨酶升高、头痛、头晕、耳鸣、视力模糊、精神紧张、嗜睡、下肢水肿或体重骤增。
罕见皮疹、过敏性肾炎、膀胱炎、肾病综合症、肾乳头坏死或肾功能衰竭、支气管痉挛。
2岁以下婴幼儿应遵医嘱。
本品为对症治疗药,用于解热连续应用不得超过3天,用于止痛不得超过5天,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对其他解热镇痛药过敏者慎用。
肾功能不全、高血压、心功能不全、消化道溃疡、血友病或其他出血性疾病(包括凝血或血小板功能异常)的患者,使用前必须咨询医师或药师。
服药期间如出现胃肠道出血、肝、肾功能损害,视力、听力障碍,血象异常应立即停止用药。
有支气管哮喘病患者,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由于持续的呕吐、腹泻或液体摄入不足而出现明显的脱水需就医,以纠正水及电解质平衡。
合并抗凝治疗的患者,服药的最初几日应随时监测其凝血酶原时间。
除非有医生的指导,在使用本药期间,勿再使用含布洛芬或其他的解热镇痛药物。
孕妇、哺乳期妇女慎用。
当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用。
如服用过量或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时应立即就医。
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请将此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本品与其他解热、镇痛、抗炎药物同用时可增加胃肠道的不良反应,并可导致溃疡。
本品与肝素、双香豆素等抗凝药同用时,可导致凝血酶原时间延长,增加出血倾向。
本品与地高辛、甲氨蝶呤口服降血糖药同用时,能使这些药物的血药浓度增高,不宜同用。
本品与呋噻米(呋喃苯胺酸)同用时,后者的排钠和降压作用减弱,与抗高血压药同用时也降低后者的降压效果。
如正在服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