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罚
体罚
2024-06-18 01:02:48
体罚的概念

概念

体罚是指通过对少年儿童或成人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训练目的的手段。

详解

「经由制造身体上的痛苦,或经由控制身体,造成心理上的痛苦,所为之惩罚。」兹分五点说明如下:

1.体罚必须是惩罚,不为惩罚而实施的,不是体罚,如体育课时跑步热身、定期段考等。

2.体罚必须诉诸身体,不诉诸身体的惩罚,不是体罚,如语言羞辱、罚款等。

3.体罚必须造成身体或心理的痛苦,不造这两种痛苦的惩罚,不是体罚,较近於犯错的宣告,如私下罚站两分钟。但「痛苦」之有无,应考量罚则本身的合理性、受罚者的身心状况、施罚者的执行态度等,例如明知学生脚伤,却罚他站两分钟,是体罚。

4.未造成身体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体而行之者,是体罚,如强迫学生「当众」罚站两分钟等。

5.身体上的“痛苦”不以“痛楚”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适均是,如以强迫 憋尿、强行搔痒、强迫看色情片、强吻等处罚,都是体罚。

体罚的种类

成人

体罚可以是对罪犯施行的一种正式惩罚,如鞭笞,也包括对肉体的伤害(肉刑)。是古代社会中常见的刑罚。在世界上还存在,如实行沙里亚法规的伊斯兰国家对盗窃处以砍手的刑罚和新加坡的鞭笞。

监狱中的犯人或羁押中的嫌疑人也可能遭到狱警或同监人员的体罚。这些被认为是侵犯了被体罚者的人权,不属于合法行为。

在军队中也存在体罚下级军人的情况。

未成年人

对未成年人的体罚有两个来源:家庭内部(如来自父母)和教育机构(初、中等教育的教师)。

在世界各国都历史悠久。中国有“不打不成器”、“棒下出孝子”的说法,西方谚语亦有“sparetherod,spoilthechild?”(省了棍子,惯了孩子)。

常见形式为用手脚殴打,用器物打、罚站、顶砖、罚跪、饿饭、罚劳动或身体运动、掌掴或令儿童自掴。广东的现代家庭较常用鸡毛帚子(藤条)鞭打方式教导孩子,故有“藤条炆猪肉”(粤语)比喻此类体罚。

造成明显身心伤害的体罚,不论来自父母或教育人员,均会被视为虐待儿童的犯罪。但世界各国对后果不大的体罚看法则有不同。有些欧洲国家禁止一切形式的体罚,其他国家则允许父母进行轻微体罚(例如用手心抽打屁股)。

体罚的危害

1、侵犯了儿童的人权和尊严。

2、造成儿童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可以导致长大后的行为问题。

3、和家庭暴力之间没有严格的区限。反过来,暴力虐待儿童者多用 体罚来辩解。

4、靠体罚达到的效果是短期的。

5、不能达到真正的教育。如儿童怕被打手心而学习,反而会损害其求知欲。

6、据科学研究表明,在体罚中成长的孩子长大之后智商普遍偏低,且易产生精神问题。

7、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制度。

体罚和变相体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有极大的伤害,在生理方面,可能使学生致伤致残,甚至导致死亡;在心理方面,使儿童变得恐俱,缺乏安全感,并摧残学生的心灵,扭曲学生的人格,损害学生的尊严,窒息学生的思想。加拿大学者就体罚对孩子将来身心健康产生的影响做了全球最大规模的调查。被体罚的儿童成年后吸毒和酗酒的可能性是正常儿童的两倍,而且患上焦虑症、反社会行为倾向和抑郁的几率大大增加。在偶尔被打的受访者当中,有21%患上焦虑症、70%患上抑郁症、13%酗酒、17%嗜毒。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全国贫困儿童中心的心理学家伊丽莎白·盖尔绍夫经长期研究发现,体罚可能产生10种不良行为,如易进攻、反社会和成年后对子女及配偶滥用暴力等。

教师体罚

定义

直接的肉体打击是 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学生等。罚抄写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是变相体罚,甚至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谦。人们已将体罚模糊与泛化,一个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碰不得也讲不得。

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

1、罚抄:非正常作业,强制性罚抄过量作业。(具体作业数量一般可定义如下: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5、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6、敲教鞭,甩东西。

7、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如何看待教师体罚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大计,师德为本。而在经济高速发展、人口素质快速提高的今天,教师 体罚学生,却是屡见不鲜,体罚和变相体罚还没有明确的定义,但一般认为,体罚是以使学生肉体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如罚站、罚跪、打手心、扭耳朵、扇耳光、脚踢、器具抽打等。而变相体罚是使学生心理上受折磨、剥夺学生的学习权利或增加额外劳动负担的惩罚,如斥责、撵出教室以及罚劳动、罚抄作业等。

教师对学生的体罚与变相体罚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第一,教师是成年人,体力上占绝对优势,学生一般都还是未成年人,身体还没有发育成熟,所以,教师哪怕是随手的一巴掌或者一拳,对学生来说那都是难以承受的巨大的打击。第二,教师作为教育者通常拥有绝对的权威,他对学生的惩罚常常带着公正、正义的意味,面对教师的暴力体罚,学生一般不会以同样的方式与教师对抗,而只能恐惧、绝望,默默地承受,消极地承受暴力与积极抵抗暴力相比,显然更容易受到伤害。所以,教师对学生的暴力体罚比社会上的打架斗殴更容易导致严重的后果。第三,教师在知识上和教育体制上的权威地位使得他们在向学生施暴的时候常常具有很大的心理优势,在学生心中也很认可教师的地位优势和心理优势。他们受到暴力体罚以后,几乎没有办法得以释放,更不可能有平等的手段得到处理,而是全部转化为内在的精神压力。这精神压力一般具有两种走向,一种是演变为由内而外的复仇冲动(包括对施暴者个人和对整个社会的复仇),另一种是对自我心理和身体的摧残,造成各种各样的精神病和心理障碍。

“鞭子本姓竹,不打书不读”,“不打不成才,一打分数来”,这就是传统教育模式下体罚者的宣言。这一古老的教育方式在新世纪大力倡导素质教育的课堂中却仍然具有鲜活的生命力,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事件仍屡禁不止,就像白居易笔下的野草一样"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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