氟尿嘧啶
本品主要成份为氟尿嘧啶。
辅料为氢氧化钠、依地酸二钠。氟尿嘧啶作静脉注射或静脉滴注所用剂量相差甚大。单药静脉注射剂量一般为按体重一日10~20mg/kg,连用5~10日,每疗程5~7g(甚至10g)。若为静脉滴注,通常按体表面积一日300~500mg/m2,连用3~5天,每次静脉滴注时间不得少于6~8小时;静脉滴注时可用输液泵连续给药维持24小时。
用于原发性或转移性肝癌,多采用动脉插管注药。
腹腔内注射按体表面积一次500~600mg/m2。每周1次,2~4次为1疗程。恶心、食欲减退或呕吐。一般剂量多不严重。偶见口腔黏膜炎或溃疡,腹部不适或腹泻。周围血白细胞减少常见(大多在疗程开始后2~3周内达最低点,约在3~4周后恢复正常),血小板减少罕见。极少见咳嗽、气急或小脑共济失调等。
长期应用可导致神经系统毒性。
偶见用药后心肌缺血,可出现心绞痛和心电图的变化。如经证实心血管不良反应(心律失常,心绞痛,ST段改变)则停用。
本品在动物实验中有致畸和致癌性,但在人类,其致突、致畸和致癌性均明显低于氮芥类或其他细胞毒性药物,长期应用本品导致第二个原发恶性肿瘤的危险性比氮芥等烷化剂为小。
除单用本品较小剂量作放射增敏剂外,一般不宜和放射治疗同用。
伴发水痘或带状疱疹时禁用本品,其它有下列情况者慎用本品:
肝功能明显异常;
周围血白细胞计数低于3500/mm3、血小板低于5万/mm3者;
感染、出血(包括皮下和胃肠道)或发热超过38℃者;
明显胃肠道梗阻;
脱水或(和)酸碱、电解质平衡失调者。
开始治疗前及疗程中应定期检查周围血象。
老年患者慎用氟尿嘧啶,年龄在70岁以上及女性患者,曾报告对氟尿嘧啶为基础的化疗有个别的严重毒性危险因素。密切监测和保护脏器功能是必要的。
用本品时不宜饮酒或同用阿司匹林类药物,以减少消化道出血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