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开封后3分钟内将药品一次性缓慢静脉注射入病人体内,不需稀释。
用量:1.48MBq/Kg(40μCi/kg)或92.5MBq-137MBq/人(2.5mCi-4.0mCi/人)妊娠、哺乳期妇女、儿童患者禁用;
放化疗后造血机能已经损害的患者禁用(血小板≤8.0×1010/L,白细胞≤3.5×109/L);
严重肝肾功能障碍的患者禁用;
未证明骨转移灶确实存在的患者不推荐使用;
脊椎转移造成脊髓压迫者或瘫痪的患者不推荐使用;
进行过细胞毒素治疗的患者不推荐使用;
应用本品前,应先证明病人骨转移灶确实存在。
本品为骨转移癌性骨痛的治疗剂。
本品为放射性药物,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放射性药物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操作、防护和使用。
使用本品前应对病人做血液学检查,使用指标:白细胞计数大于3500/mm3 、血小板计数大于80000/mm3 ; 如达不到使用指标可以调理或遵医嘱用药物达到上述指标并稳定1/2—1个月后再使用本品。
使用后有可能会出现造血组织抑制(白细胞及血小板总数会有一定下降),可逐渐恢复;需定期做血液学复查,周期1/2—1个月/次或遵医嘱治疗。
给药后数天,部分病人可能会出现短期疼痛加剧症状,一般持续时间短于1周,这是正常的一过性反应,可暂时用止痛药减轻或遵医嘱治疗。
病人可接受再次治疗,间隔遵医嘱。
本品为放射性药物,必须在专业医生指导下使用。
即使没有明确的骨髓抑制毒理,在4周内接受过放疗或化疗患者慎用。
生殖毒性:
孕期使用氯化锶[89 Sr]可造成胎儿毒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