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皮真菌、酵母菌及其他真菌引起的皮肤、指(趾)甲感染,如:体股癣、手足癣、花斑癣、头癣、须癣、甲癣;皮肤、指(趾)甲念珠菌病;口角炎、外耳炎。由于本品对革兰阳性菌有抗菌作用,可用于此类细菌引起的继发性感染。
由酵母菌(如念珠菌等)和革兰阳性细菌引起的阴道感染和继发感染。
皮肤感染外用,涂搽于洗净的患处,早晚各1次,症状消失后(通常需2~5周)应继续用药10天,以防复发。
指(趾)甲感染尽量剪尽患甲,将本品涂擦于患处,一日1次,患甲松动后(约需2-3周)应继续用药至新甲开始生长。确见疗效一般需7个月左右。
念珠菌阴道炎每日就寝前用涂药器将药膏(约5克)挤入阴道深处,必须连续用2周。月经期内也可用药。二次复发后再用仍然有效。
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治疗念珠菌病,需避免密封包扎,否则可促使致病菌生长。
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用于妇科疾病时:无性生活史的女性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用药期间注意个人卫生,防止重复感染。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已知硝酸咪康唑的全身给药制剂可抑制CYP3A4/2C9。鉴于本品局部给药的全身吸收有限,因此具有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非常罕见。口服抗凝剂(如:华法林)的患者应慎用,并检测抗凝效应。
咪康唑类药物与其他药物如口服降糖药或苯妥英同时服用,可增加其他药物的作用及副作用,应慎用。
由于本品的成份可使乳胶制品如:避孕隔膜、避孕套等破损,故应避免本品与此类产品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