氨甲环酸。
辅料名称:聚乙二醇400。本品主要用于急性或慢性、局限性或全身性原发性纤维蛋白溶解亢进所致的各种出血。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所致的继发性高纤溶状态,在未肝素化前,一般不用本品。本品尚适用于:
前列腺、尿道、肺、脑、子宫、肾上腺、甲状腺等富有纤溶酶原激活物脏器的外伤或手术出血。
用作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物(t→PA)、链激酶及尿激酶的拮抗物。
人工流产、胎盘早期剥落、死胎和羊水栓塞引起的纤溶性出血。
病理性宫腔内局部纤溶性增高的月经过多,眼前房出血及严重鼻出血。
中枢动脉瘤破裂所致的轻度出血,如蛛网膜下腔出血和颅内动脉瘤出血,应用本品止血优予其它抗纤溶药,但必须注意并发脑水肿或脑梗塞的危险性,至于重症有手术指征患者,本品仅可作辅助用药。
治疗遗传性血管神经水肿,可减少其发作次数和严重程度。
血友病患者发生活动性出血,可联合应用本药。
防止或减轻因子Ⅷ或因子Ⅸ缺乏的血友病患者拔牙或口腔手术后的出血。
溶栓过量所致的严重出血。
应用本品患者要监护血栓形成并发症的可能性,对于有血栓形成倾向者(如急性心肌梗死),宜慎用。
本品可致继发性肾盂肾炎和输尿管凝血块阻塞,故血友病或肾盂实质病变发生大量血尿时要慎用。
与其它凝血因子(如因子Ⅸ)等合用,应警惕血栓形成,一般认为在凝血因子使用后8小时再用本品较为妥当。
本品一般不单独用于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所致的继发性纤溶性出血,以防进一步血栓形成,影响脏器功能,特别是急性肾功能衰竭时,如有必要,应在肝素化的基础上才应用本品。
宫内死胎所致的低纤维蛋白原血症出血,肝素治疗较本品安全。
慢性肾功能不全时,用量应酌减,因给药后尿液中药物浓度常较高。
治疗前列腺手术出血时,本品用量也应减少。
与青霉素或尿激酶等溶栓剂有配伍禁忌。
与口服避孕药、雌激素或凝血酶原复合物浓缩剂合用,有增加血栓形成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