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主要用于治疗先天性和获得性凝血因子Ⅱ、Ⅶ、Ⅸ、Ⅹ缺乏症(单独或联合缺乏)包括:
凝血因子Ⅸ缺乏症(乙型血友病),以及Ⅱ、Ⅶ、Ⅹ凝血因子缺乏症;
抗凝剂过量、维生素K缺乏症;
肝病导致的出血患者需要纠正凝血功能障碍时;
各种原因所致的凝血酶原时间延长而拟作外科手术患者;但对凝血因子v缺乏者可能无效;
治疗已产生因子Ⅷ抑制物的甲型血友病患者的出血症状;
逆转香豆素类抗凝剂诱导的出血;
用法:
本品专供静脉输注,应在临床医师的严格监督下使用。
用前应先将本品及其溶解液预温至20 - 25℃,按瓶签标示量注八预温的溶解液.轻轻转动直至本品完全溶解(注意勿使产生很多泡沫)。
溶解后用带有滤网装置的输血器进行静脉滴注。滴注速度开始要缓慢,约15滴/分,15分钟后稍加快滴注速度(40-60滴/分),一般在30 - 60分钟左右滴完。
滴注时,医师要随时注意使用情况,若发现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或血栓的临床症状和体征,要立即终止使用。并用肝素拮抗。
用量:
使用剂量随因子缺乏程度而异,一般每kg体重输注10 - 20IU。以后凝血因子Ⅸ缺乏者每隔24小时,凝血因子Ⅱ和凝血因子Ⅹ缺乏者,每隔24 - 48小时,凝血因子Ⅶ缺乏者每隔6-8小时,可减少或酌情减少剂量输用,—般历时2-3天。
在出血量较大或大手术时可根据病情适当增加剂量。
凝血酶原时间延长患者如拟作脾切除者要先于手术前用药,术中和术后根据病情决定。
一般无不良反应,快速滴注时可引起发热、潮红、头疼等副反应,减缓或停止滴注,上述症状即可消失。
偶有报道因大量输注导致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深静脉血栓(DVT),肺栓塞(PE)等。有血栓形成史患者接受外科手术时应权衡利弊,慎用本品。
除肝病出血患者外,一般在用药前应确诊患者是缺乏凝血因子Ⅱ、Ⅶ、Ⅸ、Ⅹ方能对症下药。冠心病、心肌梗死、严重肝病、外科手术等患者如有血栓形成或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倾向时,应慎用本品。
本品不得用于静脉外的注射途径。
瓶子破裂、产品过有效期或溶解后出现摇不散沉淀等情况不可使用。如发现制剂瓶内已失去真空度,请勿使用。
静脉滴注时,医师要随时注意使用情况,若发现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或血栓的临床症状和体征,要立即终止使用。并用肝素拮抗。本品含有凝血因子Ⅸ的一半效价的肝素,可降低血栓形成的危险性。但是,一旦发现任何可疑情况,即使患者病情不允许完全停用,也要大幅度减低用量。
制品一旦开瓶应立即使用(一般不得超过3小时),未用完部分不能保留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