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可用于由敏感菌引起的感染,包括:
呼吸系统感染:如急性咽炎、急性扁桃体炎、中耳炎、副鼻窦炎、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并感染、肺炎等;
泌尿生殖系统感染:如膀胱炎、肾盂肾炎、前列腺炎、淋菌性尿道炎、非淋菌性尿道炎、子宫附件炎、子宫颈炎、前庭大腺炎等及由溶脲脲原体、沙眼衣原体所致的泌尿生殖道感染;
胆道感染:如胆囊炎、胆管炎等;
肠道感染:如细菌性痢疾、伤寒、感染性肠炎、沙门氏菌肠炎等;
皮肤、软组织感染:如脓包疮、集族性痤疮、毛囊炎、疖、疖肿、痈、丹毒、蜂窝组织炎、淋巴结炎、淋巴管炎、皮下脓肿、汗腺炎、乳腺炎、外伤及手术伤口感染等;
口腔感染:如牙周组织炎、牙冠周炎、颚炎等;
消化系统反应:如恶心、呕吐、食欲缺乏、上腹部不适、软便、腹泻、腹胀、便秘、血便、口腔炎等。
过敏反应:如皮疹、发热、局部发红、水肿、瘙痒、水疱、红斑、光敏反应、充血等。
中枢神经系统:头痛、头昏、烦燥、失眠、痉挛、震颤等。
实验室检查: GOT、GPT、ALP、LDH、BUN、γ—CTP、血肌酐及总胆红素升高,也可致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及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和血小板降低等;国外有QT轻度延长的报告。
其他:偶见肌腱炎、假膜性肠炎、间质性肺炎、休克、过敏综合征(呼吸困难、浮肿、声音嘶哑、潮红、瘙痒症等)、眼粘膜综合征(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低血糖、麻木感、不舒服感、疲倦感等。
光敏患者慎用或禁用。
用药期间,应尽可能避免接触日光、暴晒。若有光敏症状产生,如皮疹、瘙痒、水疱等,必须立即停药,并给予适当治疗。
肝、肾功能异常者应慎用或适当降低剂量。
有癫痫史及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者慎用。
可能有QT延长的患者,如心脏病患者(心律失常、缺血性心脏病等)、低钾血症、低镁血症,服用抗心律失常药物者等,应慎用本品。
高龄者慎用本药,若使用应适当降低用量。
与牛奶、食物同服不影响本品的吸收。
服用本品后分枝结核杆菌检查可能呈假阳性。
同依诺沙星、诺氟沙星、环丙沙星一样,本品与非甾体抗炎药(如联苯丁酮酸、丙酸衍生物等)合用时,罕有引起痉挛的报告。
本品与含有铝、镁、铁的抗酸药和硫糖铝合用时,可降低本品的吸收,从而降低疗效,若需服用应间隔4小时。
本品与茶碱、咖啡因、法华林、西米替丁合用时不影响后者血浆浓度。
与地高辛、丙磺舒合用不影响本品的药代动力学。
服用本品4小时后才可服用含金属离子的营养剂和含锌、铁、钙的维生素。
本品不宜与阿司咪唑、特非那丁、西沙必利、红霉素、喷他脒、吩噻嗪、三环类抗忧郁药、丙吡胺、胺碘酮合用。
遗传毒性:本品对Ames试验中大多数鼠伤寒沙门菌株(TA100、TA1535、TA1537)、大肠杆菌WP2uvrA和中国仓鼠肺细胞均无致突变作用,但已证实本品和其它喹诺酮类的药物对鼠伤寒沙门菌株TA102的有致突变作用,并诱导大肠杆菌的DNA修复,这可能是因为这些药物抑制了细菌DNA旋转酶。本品在体外细胞毒浓度下,可诱发中国仓鼠肺细胞染色体畸变,但是当经口给予小鼠本品后,未见染色体畸变数或小鼠骨髓微核增加。
生殖毒性:以体表面积计算,大鼠、家兔和猴经口给予剂量分别为人最大用药剂量的6.4、4.4、2.6倍(猴和大鼠的血浆浓度分别高于人的4.5和6.5倍)时,未见致畸胎作用。本品在大鼠给药剂量达人最大给药剂量(400mg)的15.4倍(以体表面积计算)(相当于人最大血浆浓度的12倍)时,对雌、雄动物的生育力或生殖功能无影响。以上剂量对家兔和猴的母体具有明显的毒性,对大鼠有轻度的母体毒性。当以出现明显母体毒性的剂量(以体表面积计,相当于人用最大剂量的9.3倍)给予怀孕大鼠,可见剂量依赖性的胚胎脑室中隔的缺损。在三种动物的试验中,该损伤对大鼠是特异性的。
致癌性:小鼠或大鼠分别连续104周每日经口给予相当于人最大剂量(400mg)的3.5-6.2倍(以体表面积计算)时,未发现致癌性。
其它:已证实未成年犬连续7天经口给予本品剂量为25mg/kg/day(以体表面积计算,约相当于人最高剂量的1.9倍)时,可引起关节病变,犬的负重关节出现小范围的软骨腐蚀性损伤。其他喹诺酮类的药物在不同种类的未成年动物中也可见此类变化和关节病变的其它体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