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必须在有慢性乙型肝炎治疗经验的医生指导下用本品治疗。
成人(18-65岁)
对于肾脏功能正常的患者,本品的推荐剂量为每日1次,每次10mg,饭前或饭后口服均可。治疗的最佳疗程尚未确定。勿超过推荐剂量使用。患者应当定期监测乙型肝炎生化指标、病毒学指标和血清标志物,至少每6个月1次。
下列情况可以考虑停药
根据拉米夫定的治疗经验,HBeAg阳性的患者在使用本品治疗发生HBeAg血清转换后,继续治疗6个月,检测确认疗效巩固,可考虑中止治疗。HBeAg阴性的患者,建议长期治疗,至少达到HBsAg发生血清转换或失去疗效停药。停药时须权衡利弊。应当由有经验的医生对患者进行严密监测。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失代偿肝病或肝硬化失代偿的患者,不推荐停药。
肾功能损害的患者
阿德福韦经肾脏排泄,因此肾功能不全的患者需要调整给药间期。肌酐清除率≥ 50 ml/min的患者不需要调整给药间期。肌酐清除率<50 ml/min的患者的给药间期的详细调整方案如下(给药次数不能超过表中的推荐次数):
肝脏功能损害的患者
中重度肝脏功能损害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特性与健康受试者的药代动力学特性相似。所以,肝脏功能损害的患者不需要调整用药方案。研究ADF30001是一项在480例中国HBeAg阳性的代偿性慢性乙型肝炎患者中进行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为期52周的研究,以评估阿德福韦酯10mg在中国患者中的疗效和安全性。以下列出了在52周研究期间研究人群中至少有1例报告的,且经研究者评估认为与药物有关的不良事件:疲乏、胃肠道反应(腹部不适、上腹痛、腹泻、恶心、胃部不适)、鼻咽炎、头晕、皮疹、脱发、肝区痛、自发流产、失眠、实验室检查异常(ALT、CPK和ALP升高、中性粒细胞和白细胞减少),任何单个不良事件的总体发生率均≤2%。最为常见的为疲乏,唯一的严重不良事件为1例自发流产。
在根据试验方案停用阿德福韦酯治疗的患者中,发现有肝炎加重的不良事件报告,这一点与国际临床研究中观察到的结果一致。使用的剂量不允许超过推荐的剂量。
疗程
最佳疗程尚未确定。
肾功能
10mg阿德福韦酯长期治疗,在肾功能良好的患者用药后发生肾功能损害的总体危险性较低;在本身有肾损害危险因素、基础肾功能不全或者正在使用对肾功能有影响的药物(如环孢素、他克莫司、氨基糖甙类、万古霉素和非甾体抗炎药)的患者,可能引起肾功能损害。所有患者在阿德福韦酯治疗过程中都要监测肾功能,这一点非常重要。对于有发生肾功能不全危险因素或有肾功能不全病史的患者,建议常规监测血清肌酐和血清磷的变化。因为阿德福韦经肾脏排泄,所以肌酐清除率<50ml/min的患者要调整给药方案。用血液透析以外的其它透析形式(如不卧床腹膜透析)治疗的终末期肾病 (ESRD)患者尚未进行研究。临床研究中发现阿德福韦酯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的用药剂量比推荐的10mg剂量高3-12倍的时候,患者的血清肌酐升高和/或血清磷降低。在肝移植后的患者中,也发现有血清肌酐的改变。这些改变一般为轻度或中度,见于有多种引起肾功能改变危险因素的患者。尚未在同时接受肾毒性药物或经同样的肾脏运载蛋白(人有机阴离子运载蛋白1[hOAT1])分泌的药物的患者中进行阿德福韦酯的临床评价。10mg阿德福韦酯与经肾小管主动分泌的药物合用一定要慎重,因为这种合用因竞争同一消除途径,可能会引起阿德福韦或者合用药物的血清浓度升高。
肝功能
在停止乙型肝炎治疗(包括用阿德福韦酯治疗)的患者中,已有报告发生肝炎的急性加重。所以停止阿德福韦酯治疗的患者,必须定期监测肝功能至少数月,需要时应恢复乙型肝炎的治疗。国外临床试验中,约25%的患者在停止阿德福韦酯治疗后发生肝炎加重(ALT≥10倍的正常值上限)。这些事件大多发生于停止治疗后的12周内。这些出现肝炎加重的患者,其HBeAg通常未发生血清转换,表现为ALT升高并重新出现病毒复制。在对肝功能代偿的HBeAg阳性和HBeAg阴性患者进行的研究中,肝炎加重通常不伴有肝功能失代偿的发生。但是,肝病晚期或肝硬化的患者可能发生肝功能失代偿的危险增加。尽管大多数事件看来是自限性的,或在重新开始治疗后缓解,但已有肝炎恶化严重病例的报告,包括个别死亡病例。因此,患者在停止治疗后必须接受密切监测。
合并HIV感染
在合并HIV感染(HIV感染未被诊断或未予治疗)的慢性乙肝患者中,采用具有抗HIV活性的抗乙肝治疗,例如阿德福韦酯(10 mg为治疗乙肝的推荐剂量,更高剂量可能具有抗HIV活性),可能使HIV产生耐药。合并感染HIV的患者在开始用阿德福韦酯10 mg治疗HBV感染前,应该先用有效的抗病毒治疗使其体内的HIV RNA水平得到控制(<400拷贝数/毫升)。尚无资料显示阿德福韦酯10 mg能抑制患者体内的HIV RNA。但是,已经有关于应用阿德福韦酯治疗合并HIV感染的慢性乙肝患者的有限资料。
乳酸性酸中毒/伴脂肪变性的严重肝肿大
HIV的患者在单独使用核苷类似物或与其它抗逆转录病毒药物联合治疗时,曾有发生乳酸性酸中毒及伴肝脏脂肪变性的严重肝肿大的报道,包括个别致死病例。这些病例绝大多数为女性。肥胖和长期核苷暴露可能是危险因素。任何有确切肝病危险因素的患者,在使用核苷类似物时都必须给予注意;但是,在无确切危险因素的患者中也有病例报告。任何患者在出现提示乳酸酸中毒或明显肝脏毒性的临床表现或实验室结果时(甚至可能包括无明显转氨酶升高的肝肿大和脂肪变性),都必须暂停阿德福韦酯的治疗。
其它
本品在儿童和18岁以下的青少年以及65岁以上老年人中的安全性和疗效尚未明确。应当告知患者,阿德福韦酯治疗不能降低乙型肝炎病毒向他人传播的危险性,因此仍然需要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新戊酸是阿德福韦酯在体内代谢为阿德福韦的一种产物,与游离的肉毒碱结合后从肾脏排泄。因此阿德福韦酯应当慎用于已知先天性肉毒碱缺乏的患者。与肉毒碱结合的临床意义尚不清楚。阿德福韦酯和降低肉毒碱水平的药物如丙戊酸或其他释放新戊酸的药物合用产生的效应还没有研究资料。本品10mg每日1次治疗慢性HBV感染的临床研究中,治疗组和安慰剂组患者血清肉毒碱水平的改变相似。因此,阿德福韦酯10mg每日1次治疗期间,患者不需要常规补充左旋肉毒碱或检测血清肉毒碱水平。
对驾驶和操作机械能力的影响
阿德福韦酯对驾驶和机械操作能力的影响还没有进行研究。根据药理特性不能推测阿德福韦酯对这类活动有不良影响。阿德福韦酯在体内快速转化为阿德福韦,在浓度显著高于体内观察到的浓度时(﹥4000倍),阿德福韦对任何一种下列常见的人体CYP450酶都无抑制作用:CYP1A2、CYP2C9、CYP2C19、CYP2D6和CYP3A4,阿德福韦不是这些酶的作用底物。但是,尚不清楚阿德福韦是否能够诱导CYP450酶。根据体外实验的结果和阿德福韦的肾脏消除途径,阿德福韦作为抑制剂或底物、由CYP450介导与其它药物发生相互作用的可能性很小。阿德福韦通过肾小球滤过和肾小管主动分泌的方式经肾脏排泄。10 mg阿德福韦酯与其它经肾小管分泌的药物或改变肾小管分泌功能的药物合用可以增加阿德福韦或合用药物的血清浓度。10 mg阿德福韦酯与经肾小管主动分泌的药物合用时应当慎重,因为两种药物竞争同一消除途径,可能会引起阿德福韦或者合用药物的血清浓度升高。
阿德福韦酯不改变拉米夫定、甲氧苄啶/磺胺甲基异噁唑、对乙酰氨基酚和布洛芬的药代动力学。
当阿德福韦酯与拉米夫定、甲氧苄啶/磺胺甲基异噁唑、对乙酰氨基酚同时使用,阿德福韦酯的药代动力学未发生改变。当阿德福韦酯与布洛芬(800mg,1日3次)同时使用,阿德福韦酯Cmax(33%),AUC(23%)和尿回收增加。该增加似乎由于口服生物利用度增加而不是肾脏清除减少所致。慢性毒性:在动物实验中,以组织学改变和/或尿素氮及血清肌酐升高为特征的肾小管肾病,是阿德福韦酯的主要剂量限制性毒性反应。动物实验中观察到的肾毒性发生的暴露量至少为推荐人治疗剂量(10mg/天)下暴露量的3~10倍。
遗传毒性:在体外小鼠淋巴细胞瘤的细胞实验中(有或无代谢活化),阿德福韦有致突变作用。阿德福韦在未经代谢活化的人外周血淋巴细胞体外实验中能诱导染色体畸变。在体内的小鼠微核实验中,阿德福韦无染色体断裂剂作用;在采用鼠伤寒沙门氏杆菌和大肠杆菌菌株的Ames细菌回复突变实验中(经过或未经代谢活化的情况下)阿德福韦无致突变性。
生殖毒性:当暴露量大约为人治疗剂量下暴露量的19倍时,未见对大鼠生育力的影响。大鼠和家兔经口给予阿德福韦酯(暴露量分别约为人治疗剂量10mg/天的23倍和40倍),未见胚胎毒性和致畸作用。妊娠大鼠静脉注射给予阿德福韦,在能产生明显母体毒性的剂量时(相当于人用推荐治疗剂量下暴露量的38倍),胚胎毒性和胎仔畸形(全身性水肿、眼泡凹陷、脐疝和尾巴扭结)的发生率增加。在静脉注射剂量相等于人暴露量12倍时,未见不良影响。
致癌性:在小鼠和大鼠的长期致癌性研究中,小鼠和大鼠经口给予阿德福韦酯,剂量分别相当于人治疗剂量(10mg/天)暴露量的10倍和4倍时,未见致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