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应在对慢性乙型肝炎治疗有经验的医生指导下使用,推荐剂量为每日一次,每次100mg,饭前或饭后服用均可。
疗程
对于HBeAg阳性的病人,根据已有的研究资料,建议应用本品治疗至少一年,且在治疗后发生HBeAg血清转换(即HBeAg转阴、HBeAb阳性),HBVDNA转阴,ALT正常,经过连续2次至少间隔3个月检测确认疗效巩固,可考虑终止治疗。
对于HBeAg阴性的病人,尚未确定合适的疗程,在发生HBsAg血清转换或治疗无效(HBVDNA水平或ALT水平仍持续升高)者,可以考虑终止治疗。
对于考虑出现YMDD变异的病人,如果其HBVDNA和ALT水平仍低于治疗前,可在密切观察下继续用药,并必要时加强支持治疗。如果其HBVDNA和ALT持续在治疗前水平以上,应加强随访,在密切监察下由医师视具体病情采取适宜的疗法。如果经过2次至少间隔3个月检测确认HBeAg血清转换,HBVDNA转阴,可考虑终止治疗。对于在本品治疗过程中合并肝功能失代偿或肝硬化的病人,不宜轻易停药,并应加强对症保肝治疗。
如果治疗期间HBVDNA和ALT仍持续在治疗前水平以上,治疗前HBeAg阳性的病人未出现HBeAg血清转换,提示治疗无效,可考虑终止治疗。对于有肝脏组织学检查等其它临床指征显示,在本品治疗过程中出现病情进展合并肝功能失代偿或肝硬化的病人,不宜轻易停药,并应加强对症保肝治疗。
如果终止拉米夫定治疗,在停药后至少4个月内,医生应对病人进行密切随访观察(随访频率根据病人情况而定),定期检测ALT和胆红素水平,HBVDNA和HBeAg情况,以防肝炎复发。4个月后,可根据临床需要继续随访病人。
肾功能损伤者:由于肾清除功能下降,中度至严重肾功能损害者服用本品后,血清拉米夫定浓度(药时曲线下面积AUC)有所升高。考虑到剂量调整的准确性,拉米夫定100mg片剂禁用于血清肌酐清除率<50ml/min的慢性乙型肝炎病人。
肝功能损伤者:对有严重肝功能损伤者,包括晚期肝病等待接受肝移植患者的研究数据表明,除非患者合并肾功能损害,否则单纯肝功能不全不会对拉米夫定的药代动力学有显著影响。药代动力学研究结果提示,对有中度或重度肝脏损害的患者不必调整用药剂量。在【警告】和【注意事项】中也描述了在使用拉米夫定时报告的多种严重不良事件(乳酸酸中毒和伴有脂肪变性的严重肝脏肿大,乙型肝炎的治疗后加重,胰腺炎,与药物敏感性下降和治疗反应减弱相关的病毒变异的出现)。在慢性乙型肝炎病人中进行的临床研究显示,多数患者对拉米夫定有良好的耐受性。多数不良事件的发生率在拉米夫定组和安慰剂组病人中相似。详见下表。最常见的不良事件为不适和乏力,呼吸道感染、头痛、腹部不适和腹痛、恶心、呕吐和腹泻。
在成人中进行的3项安慰剂对照临床试验中于治疗期间出现的部分不良事件(发生率≥5%)*(研究1-3)
不良事件 | EPIVIR-HBV(n=332)(拉米夫定) | 安慰剂(n=200) |
无具体部位 | ||
不适和疲乏 | 24% | 28% |
发热或寒颤 | 7% | 9% |
耳、鼻和咽 | ||
耳、鼻和咽部感染 | 25% | 21% |
咽痛 | 13% | 8% |
冒肠道 | ||
恶心和呕吐 | 15% | 17% |
腹部不适和疼痛 | 16% | 17% |
腹泻 | 14% | 12% |
肌肉骨骼 | ||
肌痛 | 14% | 17% |
关节痛 | 7% | 5% |
神经系统 | ||
头痛 | 21% | 21% |
皮肤 | ||
皮疹 | 5% | 5% |
*纳入治疗52-68周的病人。
临床试验和上市后临床应用的资料:
ALT升高
在临床试验中,拉米夫定治疗组的病人比安慰剂组的病人更易出现停药后的ALT升高。但是,在肝功能代偿病人的对照性临床试验中,有关停药后发生伴有胆红素升高和/或肝功能不全临床表现的严重ALT升高情况,在拉米夫定治疗组与安慰剂组之间无显著差异。这些复发性肝炎事件与拉米夫定治疗或以前基础疾病之间的关系尚未确定(参见【警告】)。
肌酸磷酸激酶(CPK)升高
在临床试验中,拉米夫定治疗组的病人比安慰剂组的病人CPK升高的发生率略高(9%比5%,美国人群中),但差异没有显著性。然而,对上市后临床应用资料的分析显示,这一事件的发生与拉米夫定治疗有关。同时,在上市后的临床应用中还发现下列不良事件。
非常罕见的血小板减少症。
非常罕见的肌肉功能障碍,包括肌痛、痉挛和横纹肌溶解。
在中国进行的2200例Ⅳ期临床研究中观察到以下不良反应:口干1例,全身猩红热样皮疹1例,CPK和血小板降低1例,重症肝炎住院1例。
其它上市后临床应用中的观察:
在拉米夫定获准在临床使用期间发现了下列事件。由于这些事件来自一组样本量不详的人群的自愿报告,因此,不能对发生率做出估计。之所以收录这些事件,是因为这些事件的严重性、报告频率,可能与拉米夫定存在因果关系或是所有这些因素的综合结果。
消化系统:口腔炎;
内分泌和代谢:高血糖;
全身:无力;
血液和淋巴系统:贫血,纯红细胞再生障碍,淋巴结病,脾肿大。
肝脏和胰腺:乳酸酸中毒和脂肪变性,胰腺炎,治疗结束后肝炎加重(参见【警告】和【注意事项】);
过敏:过敏反应,风疹;
肌肉骨骼:横纹肌溶解。
神经系统:感觉异常,外周神经病变;
呼吸系统:呼吸音异常/哮鸣。
皮肤:脱发,瘙痒,皮疹。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病人中,有关于胰腺炎和周围神经系统疾病(或感觉异常)的报道,尽管已清楚地确证这些事件与本品治疗无关。安慰剂或本品治疗的慢性乙肝病人之间这些事件的发生率无差异。
在核苷类药物联合治疗HIV感染病人中,有乳酸性酸中毒病例报告,该事件通常病人合并严重的肝肿大和肝脏脂肪变性。在乙型肝炎合并失代偿肝病的病人中,这类事件偶有报告,可是无证据表明这些事件与本品治疗有关。乳酸性酸中毒/伴脂肪变性的严重肝肿大:在高剂量核苷类药物联合治疗HIV感染病人的过程中,有报告出现乳酸性酸中毒,包括致死性病例,通常合并严重的肝肿大和肝脏脂肪变性。在乙型肝炎合并失代偿肝病的病人中,这类事件偶有报告,一旦发生了提示有乳酸性酸中毒的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应中止治疗。
肝炎的治疗结束后恶化:在停止拉米夫定治疗后已经发生了肝炎恶化的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证据(除了在停止治疗后经常观察到的HBVDNA重新出现之外,主要通过血清ALT升高来检测这些证据。治疗1年后的病人停药后观察16周,ALT升高的发生率见下表)。尽管大多数事件似乎是自限性的,但已有报告在一些病例中发生死亡。尚不清楚是否与终止拉米夫定治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停止治疗后,必须通过临床随访和实验室随访对病人进行密切监测至少几个月。尚无充分的证据能够确定,重新开始治疗是否能改变治疗后肝炎恶化的病程。
2项安慰剂对照研究中的治疗后ALT升高情况表
异常值 | ALT升高病例数/观察病例数* | |
拉米夫定 | 安慰剂 | |
ALT≥2倍基线值 | 37/137 (27%) | 22/116 (19%) |
ALT≥3倍基线值# | 29/137(21%) | 9/116(8%) |
ALT≥2倍基线值和ALT绝对值>500IU/L | 21/137 (15%) | 8/116 (7%) |
ALT≥2倍基线值;和胆红素>2倍ULN和≥2倍基线值 | 1/137 (0.7%) | 1/116(0.9%) |
(*)每例病人都可被列于1个或多个类型中。
(#)相当于修订后WHO标准中的3级毒性反应。
ULN=正常值上限。
胰腺炎:在接受本品治疗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病人中,有关于胰腺炎和周围神经系统疾病(或感觉异常)的报道。
应提醒病人注意,拉米夫定不是一种可以根治乙型肝炎的药物。病人必须在有乙肝治疗经验的专科医生指导下用药,不能自行停药,并需在治疗中进行定期监测。至少应每3个月测一次ALT水平,每6个月测一次HBVDNA和HBeAg。
HBsAg阳性fBALT水平正常的病人,即使HBeAg和/或HBVDNA阳性,也不宜开始拉米夫定治疗,应定期随访观察,根据病情变化而再考虑。
随拉米夫定治疗时间的延长,在部分病人中可检测到乙型肝炎病毒的YMDD变异株,这种变异株对拉米夫定的敏感性下降(参见【临床研究】部分)。如果病人的临床情况稳定,HBVDNA和ALT水平仍低于治疗前,可继续治疗并密切观察。有少数病人在出现YMDD变异后,由于拉米夫定的作用降低,可表现为肝炎复发,可出现HBVDNA和ALT水平回升到治疗前水平或以上。一些有YMDD变异的病人,特别是在已伴有肝功能失代偿或肝硬化的病人,有罕见报告病情进展导致严重后果甚至极个别病例死亡,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停用拉米夫定也可能导致病情进展,因此对于在使用拉米夫定治疗过程中出现肝功能失代偿或肝硬化的病人,不宜随意停用拉米夫定。所以,如果疑及出现了YMDD变异,应加强临床和实验室监测可能有助于做出治疗决策。
到目前为止,尚无拉米夫定治疗乙型肝炎合并丁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长期疗效资料n拉米夫定治疗HBeAg阴性的病人,或同时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包括肿瘤化疗的病人的资料有限。
如果HBeAg阳性的病人在血清转换前停用本品,或者因治疗效果不佳而停用药者,一些病人有可能出现肝炎加重,主要表现为HBVDNA重新出现及血清ALT升高。
如果停止拉米夫定治疗(参见【用法用量】),应对病人的临床情况和血清肝功能指标(ALT和胆红素水平)进行定期监测至少4个月,之后根据临床需要进行随访。对于在停止治疗后出现肝炎复发的病人重新开始拉米夫定治疗的资料尚不充分。
对于有接受器官移植或晚期肝病如失代偿性肝硬化的病人,病毒复制的风险更大,预后较差。该组病人中的安全性和疗效尚未得到确立。目前尚无足够的临床研究资料用以批准拉米夫定用于接受器官移植或晚期肝病如失代偿性肝硬化病人的治疗。据国外有关临床研究资料,合理应用拉米夫定可提高肝功能失代偿患者的近期生存率,在这些病人中,不宜停用拉米夫定。但作为抗病毒药物,拉米夫定不能逆转肝脏结构终末期的改变及其并发症,因此对这些病人还应考虑其它(包括肝移植的)更有效的治疗。对于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发感染的患者,如果正在接受或打算接受拉米夫定或拉米夫定一齐多夫定合并治疗,应维持拉米夫定用于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推荐剂量(通常每次1 50毫克,每日两次给药,同时与其它抗逆转录病毒类药物合用)。对于并发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但不需要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患者,如单用拉米夫定治疗慢性乙肝,有出现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突变的可能。
目前尚无本品用于孕妇的资料,故仍应对新生儿进行常规的乙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种。
应告知病人尚未证明本品治疗可降低乙肝病毒传染他人的风险,故仍需给予恰当的预防。
对驾驶和机械操作能力的影响
目前还没有关于拉米夫定对驾驶或操作机械能力影响的研究。另外,对药物的药理学研究结果也不能准确预测拉米夫定对这些活动有不良影响。
由于本品的药物代谢和血浆蛋白结合率低,并主要以药物原型经肾脏清除,故与其它药物代谢物之间的潜在相互作用的发生率很低。
拉米夫定主要是以活性有机阳离子的形式清除。在与具有相同排泄机制的药物同时使用时,特别是当该药物的主要清除途径是通过有机阳离子转运系统的主动肾脏分泌时(如三甲氧苄氨嘧啶),应考虑其相互作用。其他以这种机制清除的部分药物(如雷尼替丁,西咪替丁),经研究表明与拉米夫定无相互作用。
主要以活性有机阴离子形式或经肾小球滤过排出的药物与拉米夫定不会发生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相互作用。
拉米夫定与三甲氧苄氨嘧啶(160mg)/磺胺甲恶唑(800mg)同时服用后,可使拉米夫定的暴露量增加40%。但拉米夫定并不影响三甲氧苄氨嘧啶/磺胺甲恶唑的药代动力学特性。所以除非患者有肾功能损伤,否则无须调整拉米夫定的用药剂量。
当拉米夫定与齐多夫定同时服用时,可观察到齐多夫定的Cmax有适度的增加,约28%,但系统生物利用度(药时曲线下面积AUC)无显著变化。齐多夫定不影响拉米夫定的药代动力学特性(参见【药代动力学】)。
同时使用拉米夫定与α-干扰素,二者之间无药代动力学的相互作用;临床上未观察到拉米夫定与常用的免疫抑制剂(如,环孢霉素A)之间明显的不良相互作用。但尚未对此进行正式的研究。
同时使用拉米夫定和扎西他滨(zalcitabine)时,拉米夫定可能抑制后者在细胞内的磷酸化。因此建议,不要同时使用这两种药物。遗传毒性:
拉米夫定在微生物致突变试验和体外细胞转化实验未显示致突变活性,但在体外培养人淋巴细胞和小鼠淋巴瘤实验中显示出其微弱的致突变活性。大鼠经口给予拉米夫定2000mg/kg(血药浓度为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推荐临床剂量的60-70倍),未见明显的遗传毒性。
生殖毒性:
大鼠经口给予拉米夫定4000mg/kg/天(血药浓度为人临床血药浓度的80-120倍),其生育力和断奶后仔代的存活、生长、发育未受明显影响。
大鼠和家兔分别经口给予拉米夫定4000和1000mg/kg/天(血药浓度约为人临床推荐剂量血药浓度的60倍),均未表现出明显的致畸作用。当家兔血药浓度与人临床推荐剂量的血药浓度相近时,出现早期胚胎死亡率升高。但大鼠血药浓度达到相当于人临床推荐剂量血药浓度的60倍时,未见此类现象发生。对妊娠大鼠和家兔的研究结果显示,拉米夫定可以穿过胎盘进入胎仔体内。尚无拉米夫定用于妊娠妇女的充分和严格对照的临床研究资料。哺乳期大鼠乳汁中拉米夫定浓度和其在血浆中的浓度相近。
致癌性:
大鼠和小鼠的长期致癌试验结果显示,当暴露水平达到人临床暴露水平的34倍(小鼠)和200倍(大鼠)时未表现出明显的致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