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对本品敏感菌引起的下述轻到中度感染症:
肺炎、急性支气管炎、慢性支气管炎、咽喉炎(咽喉脓肿)、扁桃体炎(扁桃体周围炎、扁桃体周围脓肿)、支气管扩张症继发感染、慢性呼吸道疾病继发感染。
肾盂肾炎、膀胱炎、淋球菌性尿道炎。
乳腺炎。
毛囊炎(包括脓疱性痤疮)、疖、疖肿症、痈、丹毒、蜂窝组织炎、淋巴管(结)炎、化脓性甲沟炎、皮下脓肿、汗腺炎、簇状痤疮、感染性粉瘤、肛门周围脓肿。
前庭大腺炎、前庭大腺脓肿。
中耳炎、副鼻窦炎。
本品严重不良反应:
休克:偶引起休克症状,应注意观察,若出现不适感,口内异常感、喘呜、眩晕、便意、耳鸣、大汗等,应停药。
皮肤粘膜眼综合征、中毒性表皮坏死症:偶出现皮肤粘膜眼综合征(Stevens-Johnson综合征)、中毒性表皮坏死症(Lyell综合征) ,应注意观察,若出现异常应停药并适当处置。
伪膜性结肠炎:偶出现伪膜性肠炎等伴有血便的严重结肠炎。若出现腹痛、频繁腹泻,应速停药并适当处置。
同类药可引起的严重不良反应:
全血细胞减少症、粒细胞缺乏症、溶血性贫血;其他头孢烯类抗生素有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症、粒细胞缺乏症、溶血性贫血的报告。
急性肾功能衰竭:其他头孢烯类抗生素,偶有引起急性肾功能衰竭等严重肾损害,应定期进行检查,若出现异常应停药。
问质性肺炎、PIE综合征;其他头孢烯类抗生素,偶出现伴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胸部X线异常、嗜酸粒细胞增多等的问质性肺 炎、PIE综合征等。若出现此类症状,应停药并用肾上腺皮质激素制剂等治疗。
痉挛:肾功能衰弱患者,大量给其他头孢烯类抗生素,会引起痉挛等神经症状。
其他副作用:
过敏:出现皮疹、荨麻疹、红斑、搔痒、发热、淋巴结肿、关节痛等时,应停药。
血液:有时出现嗜酸粒细胞增多、血小板减少,偶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
肝脏:有时出现ALT、AST、ALP、LDH等上升。
肾脏:有时出现血BUN、血中肌酐值升高。
消化道:有时出现恶心、呕吐、腹泻、软便、胃痛、腹痛、食欲不振、胃部不适感,偶出现便秘等。
菌群交替症:偶出现口内炎、念珠菌病。
维生素缺乏症:偶出现维生素K缺乏症状(低凝血酶原血症、出血倾向等)、维生素B群缺乏症状( 舌炎、口腔炎、食欲不振、神经炎等)。
其他:偶出现眩晕、头痛、浮肿。
一般注意:
有引起休克的可能性,故应仔细问诊。
慎重用药(下述患者慎重用药):
对青霉素类抗生素过敏症既往史患者。
本人或双亲、弟兄有易引起支气管哮喘、皮疹、荨麻疹等过敏症状体质患者。
严重肾损害患者(本品系肾排泄型抗牛素,会引起排泄延迟)。
经口摄食不足患者或非经口维持营养患者、全身状态不良患者(会出现维牛素K缺乏症状,故应注意观察)。
对临床检验值的影响:
试纸反应以外的本尼迪特氏试剂、费林氏试剂及临床试纸进行的尿糖检查,有时呈假阳性,故应注意。
直接库姆斯氏试验,有时呈阳性,故应注意。
抗酸药(碳酸氢钠或氢氧化钠)及H2受体拮抗剂与本品合用,可降低本品的吸收和血药浓度。抗胆碱药,可降低峰浓度,但不影响吸收程度(AUC)。
与其他β-内酰胺类抗生素类似,同时服用丙磺舒,会抑制本品从肾脏排泄,导致AUC和Cmax升高。
尽管本品单独使用出现肾毒性少,但仍应密切注意与其他已知有肾毒性的药物同时使用。
遗传毒性:体内、外的研究(包括Ames试验、染色体畸变试验、非程序DNA合成试验、有丝分裂重组、基因回复、正向基因突变试验和体内微核试验)结果均未发现本品有遗传毒性。
生殖毒性:当大鼠经口给予本品剂量约为100mg/kg/天(以体表面积计,为人用剂量的2倍),均未见本品对动物生育力和生殖功能有任何影响。无致畸和胚胎毒性。家兔剂量达30mg/kg/天(以体表面积计,为人用剂量的1-2倍)时,也未见致畸和胚胎毒性。目前尚无充分和严格的孕妇研究资料,由于动物的试验并不能完全预测人的情况,所以,孕妇只有在确实需要时才能使用。本品尚无在分娩中使用的经验,所以,只有在确实需要时才能使用。头孢泊肟酯可能在人乳汁中分泌。由于本品对哺乳的婴儿有潜在的严重反应,所以应权衡对母亲和婴儿的利弊后,再确定是中断哺乳或中断该药。
致癌性:尚无本品动物长期致癌性研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