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诺普利片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赖诺普利片
英文名称:Lisinopril Tablets
商品名称:赖诺普利片
成份:
赖诺普利
适应症:

高血压

本品用于治疗原发性高血压及肾血管性高血压。可单独服用或与其他降压药合用。

充血性心力衰竭

本品可与洋地黄或利尿剂相配合作为充血性心力衰竭的辅助治疗。

急性心肌梗塞

本品用于治疗急性心肌梗死后24小时内血液动力学稳定的患者,能预防左室功能不全或心力衰竭的发展并提高生存率。患者在合适的条件下应接受常规推荐的治疗如溶血栓药、阿司匹林以及β-受体阻滞剂。
用法用量:

本品应口服,一日一次。和其他需一日一次服用的药物相同,本品应当在每天大致相同的时间服用。本品的吸收不受食物影响。

应根据患者的情况和血压反应个体化调整剂量(见(注意事项))。

原发性高血压

本品可单独使用或和其他类型的抗高血压药物联合治疗。

初始剂量

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常规推荐的初始剂量为一日10毫克。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高度激活的患者(特别是肾血管性高血压、低盐或低血容量状态,心功能失代偿,或严重高血压)可能在首次服药后出现血压过度降低。对于这些患者推荐的起始剂量为2.5~5mg,并应在医疗监护下开始治疗。肾功能不全的患者需要更低的剂量(见下表1)。

维持剂量

通常有效的维持剂量为一日一次,一次20毫克。一般来讲,如果治疗2至4周内未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可进一步增加剂量。在长期临床对照试验中使用的最大剂量为一日80毫克。

使用利尿剂的患者

初次使用本品有可能出现症状性低血压。这在服用利尿剂的患者中更多见,故需特别注意,因为患者可能会处于低血容量或低血钠状况。如可能,在开始使用本品治疗前的二至三天应停止服用利尿剂。对不能停止服用利尿剂的高血压患者,本品的初始剂量为5毫克。应监测肾功能和血清钾,随后视血压情况调整本品剂量。如有必要,可以恢复使用利尿剂。(见(注意事项)和(药物相互作用))。

肾功能损害患者的剂量调整

肾功能损害患者的剂量调整应以表1所列的肌酐清除率为依据。

表1:肾功能损害患者的剂量调整

*剂量和/或服用次数应根据血压情况而调整。

剂量可逐渐调高至控制血压或至最大剂量每天40毫克。

充血性心力衰竭

对于症状性心力衰竭的患者,作为配合洋地黄、利尿剂或β受体阻滞剂治疗的辅助方法,本品的起始剂量为2.5mg,一日一次,应在临床监护下给药,以确定对血压的初步作用。本品的剂量增加应照以下方式:

  • 剂量增加的幅度不可超过10mg
  • 剂量增加的间隔不应短于2周
  • 应加至患者能耐受的最大剂量,最大剂量不可超过35mg,每日一次。

应根据患者个体的临床反应对剂量进行调整。对于极有可能发生症状性低血压的患者,例如伴有或不伴有低钠血症的盐丢失患者、低血容量的患者,以及正接受强利尿剂治疗的患者,如有可能应在接受本品治疗之前纠正上述情况。应监测肾功能和血清钾(参见注意事项)。

急性心肌梗死

如适用,患者应接受标准的推荐治疗,如溶栓,阿司匹林和β-阻滞剂。本品可与静脉或透皮吸收的硝酸甘油合用。

初始剂量(梗死发生后前3天)

本品可在心肌梗死症状发生24小时内应用。如果收缩压低于100mmHg则不可以开始治疗。首剂给予5mg口服,24小时后及48小时后再分别给予5mg,10mg口服,随后一日一次,一次10mg。对低收缩压的病人(收缩压为120mmHg或以下),在治疗开始时或梗死发生后的头三天内应给予较低剂量(2.5mg)(参见(注意事项))。

对于肾功能损害者(肌酐清除率(80ml/分钟),本品的起始剂量应根据患者的肌酐清除率进行调整(见表1)。

维持剂量

本品维持剂量为10mg,每日一次。如果发生低血压(收缩压低于或等于100mmHg),可给予每日5mg的维持量,在必要时还可以临时降至2.5mg。如果低血压持续存在(收缩压低于90mmHg持续一小时以上)应停止使用本品。

用药应持续六周,随后对患者的情况重新评估。出现心衰症状的患者应继续使用本品(参见(用法用量)中“充血性心衰”部分)。

儿童用药

本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在儿童中建立,因此不推荐儿童使用。

老年人

临床研究中,药物的安全性或有效性与患者年龄的变化无相关性。在老年性肾功能下降时,应该参照表1(参见肾功能损害时的剂量调整)的原则决定本品的初始剂量。随后用药量应该根据血压的变化而调整。

肾移植患者

目前尚无近期肾移植患者使用本品的经验,因此不推荐本品用于肾移植患者。
不良反应:

以下为本品和其他ACE抑制剂治疗期间观察到或报告的不良反应,按照发生频率分为:很常见(≥10%),常见(≥1%,(10%),不常见(≥0.1%,(1%),罕见(≥0.01%,(0.1%)和很罕见((0.01%),包括个案报告。

已报道了一组综合症状,包括下列一种或多种症状:发热、血管炎、肌痛、关节痛/关节炎、ANA阳性、血沉升高、嗜酸性细胞及白细胞增多,皮疹、光过敏或其它皮肤病学反应亦可能发生。

禁忌:
对本品任何成份或其它血管紧张素转换酶(ACE)抑制剂过敏者;或曾使用ACE抑制剂治疗而引起血管性水肿;以及遗传性或特发性血管性水肿的患者禁用;妊娠中期和末期三个月(见(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用药))。
警告:
请参见(用法用量)部分
注意事项:

症状性低血压

症状性低血压在无并发症的高血压患者中很少见到。在接受本品治疗的高血压病人中,如存在低血容量的情况,

例如:利尿剂治疗、低盐饮食、透析、腹泻及呕吐时(参见【不良反应】),症状性低血压更易发生。患有充血性心衰竭的病人,无论是否伴有肾功能不全,都有曾发生症状性低血压的报道,严重心力衰竭患者症状性低血压发病机会更高。

在使用大剂量利尿剂、低钠血症或肾功能不全时表现更明显。此类病人,需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治疗,且应随时观察病人情况以调整本品和/或利尿剂的剂量。同时应考虑缺血性心脏病或脑血管病的患者,血压过分下降会导致心肌梗死或脑血管意外。

一旦发生低血压情况,病人应仰卧,如需要应静脉输注生理盐水,一次短暂低血压反应绝不是继续服用的禁忌,一旦扩容后血压上升,再用药通常是可行的。

对血压正常或较低的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服用本品会进一步降低血压,这种情况是预料之中的,不须停止治疗。如产生症状性低血压,可能需要减少本品的用量或停止治疗。

急性心肌梗死时的低血压

急性心肌梗死病人在用血管扩张剂治疗后有进一步血液动力学恶化的危险时,不能用本品治疗。这些病人收缩压常为100mmHg或更低或为心源性休克。在心梗发生后的三天内,若收缩压为120mmHg或更低,应该减少用量。若收缩压为100mmHg或更低,维持量应减至5mg或临时减少至2.5mg。若低血压持续存在(收缩压低于90mmHg持续一小时以上)应该停止使用本品。

肾功能损害

对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用ACE抑制剂后产生的低血压可导致肾功能损害进一步加重。曾经有可逆性急性肾功能衰竭的报道。

在一些患有双侧肾动脉狭窄或独生肾的肾动脉狭窄的患者中,用ACE抑制剂治疗后曾观察到血尿素和血清肌酐增加,停止治疗后可恢复,此种情况在肾功能不全患者中易发生。

无明显肾血管病变的高血压患者,血尿素和血清肌酐曾有轻微和短暂的增加,特别是本品与利尿剂同时服用者。这种情况在己有肾功能不全的病人身上尤易发生,必要时需要减少及/或停止服用利尿剂和/或本品。

伴有肾功能低下的急性心肌梗死病人不宜开始本品治疗,肾功能不全的定义为血清肌酐浓度超过177mmol/L及/或尿蛋白超过500mg/24h。如果在用本品治疗期间肾损害加重 (血清肌酐浓度超过265mmol/L或治疗前的两倍),医生应该考虑停止使用本品。

血液透析

经历特定的血液透析程序的病人(例如用高滤过性膜AN69)及合并用ACE抑制剂的病人中己有过敏反应的报道。此类病人应考虑用不同类型的透析膜或用其它类的抗高血压药物。

过敏/血管性水肿

罕有报道使用包括本品在内的ACE抑制剂时病人出现面部、手脚、口唇、舌部、声门和/或喉部的血管神经性水肿的情况。如由此情况发生,应立刻停止服用本品并采取适当的监护直至症状完全消失。如此情况只局限在面部及唇部,一般停药后即可恢复正常。使用抗过敏药可减轻症状。

与血管神经性水肿相关的喉头水肿可能是致命的,因为舌、声门及喉头水肿极易引起呼吸道阻塞,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治疗,如皮下注射肾上腺素1:1000(0.3毫升至 0.5毫升)。

既往曾发生过血管神经性水肿的病人,即使发生原因与ACE抑制剂无关,其接受ACE抑制剂治疗时出现血管神经性水肿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参见【禁忌】) 。

脱敏

在脱敏期间接受ACE 抑制剂的病人可以抵抗过敏反应,以抵抗过敏反应,同样的病人临时停用ACE抑制剂可避免过敏反应,但如再接受过敏源刺激,过敏反应会再发生。

咳嗽

曾有报道显示使用ACE抑制剂可引起咳嗽,其特征为无痰性、持续性咳嗽,停药后可消失。ACE抑制剂引起的咳嗽应考虑成为诊断不同咳嗽的一项内容。

外科/麻醉

对接受大手术或使用可产生低血压的麻醉剂的病人,本品可抑制继发于代偿性血管紧张素原增多的血管紧张素II的形成。所发生的低血压是由此机制引起,可通过扩容纠正。

高钾血症

一些ACE抑制剂(包括本品)治疗的患者观察到血清钾升高。增加患者高钾血症风险的因素包括肾功能不全、糖尿病、或合并使用保钾利尿药、钾补充剂或含钾盐代用品、或服用增加血清钾的药物(如肝素)。如合并使用上述药物,建议常规监测血清钾水平。(见(药物相互作用))。

糖尿病

服用口服降糖药或胰岛素的糖尿病患者,在接受ACE抑制剂治疗的第一个月应密切监测血糖水平(见(药物相互作用))。

锂剂

一般不推荐本品与锂剂同时使用。(见(药物相互作用))。

妊娠和哺乳

赖诺普利不应用于妊娠初期三个月。本品亦禁用于妊娠中期和末期三个月(见(禁忌))。如发现禁忌,应尽早终止赖诺普利治疗(见(孕妇和哺乳期用药))。

不推荐在哺乳期使用赖诺普利。

对驾驶和机械操作能力的影响

当驾驶或操作机器时应考虑到可能出现偶尔的头晕和疲劳。
药物相互作用:

利尿剂

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同时加用一种利尿剂,通常增加其抗高血压的疗效。

已经使用特别是最近使用利尿剂的患者,合用本品时偶然会产生血压过分下降的情况。在开始本品治疗前停用利尿剂,可以减少症状性低血压出现的可能性(参见(注意事项)和(用法用量))。

钾补充剂、保钾利尿药或含钾的盐代用品

虽然临床试验显示血清钾通常在正常范围,一些患者出现高钾血症。增加高钾血症风险的因素包括肾功能不全、糖尿病、或合并使用保钾利尿药(如安螺内酯、氨苯碟啶或阿米洛利)、钾补充剂或含钾的盐代用品、或服用增加血清钾的药物(如肝素)。如合并使用上述药物,特别在肾功能受损的患者,可引起血清钾显著升高。如本品与排钾利尿药合用,利尿药引起的血钾降低可获改善。

锂剂

有报告在锂剂和ACE抑制剂合用期间出现可逆性的血清锂升高和毒性反应。合并使用噻嗪类利尿药可增加锂剂毒性的风险,因此加重与ACE抑制剂合用时锂剂的毒性。不推荐本品与锂剂合用,但如证实联合治疗是必要的,则应密切监测血清锂的水平。(见(注意事项))非甾体类抗炎药(NSAID),包括乙酰水杨酸≥3g/天

长期服用非甾体类抗炎药可降低ACE抑制剂的降压效果。NSAID和ACE抑制剂对血清钾升高有叠加的作用,可引起肾功能的进一步恶化。这些作用是可逆的。极少见的情况下,特别是在肾功能受损如老年或脱水的患者,可能出现急性的肾衰竭。

其他降压药

合并使用其他降压药可增加本品的降压作用。合并使用甘油三酯或其他硝酸酯类药物,或其他血管扩张药可进一步降低血压。

三环抗抑郁药/抗精神病药/麻醉药

某些麻醉药物,三环抗抑郁药和抗精神病药物合并ACE抑制剂可引起血压进一步降低。(见(注意事项))

拟交感神经药物拟交感神经药物可减弱ACE抑制剂的降压作用。

降糖药

流行病研究显示,ACE抑制剂和降糖药(胰岛素,口服降糖药)可增加降糖作用,出现低血糖风险。这种现象大多在联合治疗开始的数周出现,并更常出现在肾功能受损的患者。

乙酰水杨酸、溶栓、β-阻滞剂、硝酸盐

本品可与乙酰水杨酸(心血管剂量)、溶栓、β-阻滞剂和/或硝酸盐类药物联合使用。
生产企业:
上海信谊万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药物分类:
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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