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酸异帕米星
辅料:亚硫酸氢钠肌内注射或静脉滴注。成人一日400mg,分1~2次给药。
静脉滴注按下述要求进行:一日1次给药时,滴注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一日2次给药时,滴注时间宜控制为30~60分钟。
可根据患者年龄、体质和症状适当调整。肾功能不全患者应根据肾功能受损程度调整给药剂量和给药间隔。(罕见:发生率<0.1%;偶尔:发生率0.1%~5%;未确定:频度未明)
严重副作用:
休克:频度未明,如出现青紫、呼吸困难、胸闷、血压下降等症状时应停止用药,并进行适当治疗。
急性肾功能障碍:罕见(<0.1%),用药期间应定期检查肾功能,如有异常应停止用药并进行适当处理。
第八脑神经(前庭神经)损害:<0.1%,若出现耳鸣、耳聋等第八脑神经功能障碍症状应停止用药,不得不继续用药时应慎重用药。
其他副作用:
过敏反应:偶可出现斑疹、瘙痒、发热等症状。出现此类情况应停止用药。
肾功能异常:偶见,若出现血尿素氮、肌酐上升、尿检异常、血电解质紊乱或出现少尿、血尿、蛋白尿、浮肿等症状时应停止用药。
肝功能障碍:GOT、GPT、LDH、血清胆红素上升等情况应停止用药。
血液:偶尔可能出现贫血、白血球减少、血小板减少、嗜酸性粒细胞增加等血液系统症状。
注射部位:肌肉注射局部偶尔可出现发红、疼痛、硬结。
神经:罕见,出现四肢等部位麻木或者无力感,应注意观察,出现此类症状时应停药。
消化系统:罕见出现腹泻、恶心、呕吐,有时出现食欲不振症状。
维生素缺乏症:罕见会出现维生素K缺乏症(低凝血酶原血液病、出血倾向等)维生素B缺乏症(舌炎、口腔炎、食欲不振、神经炎等)。
其他:罕见出现倦怠感、发热。
对本品或其他氨基糖苷类及杆菌肽过敏者、本人或家族中有人因使用其他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引起听觉障碍者禁用。
肾衰竭者禁用。
1、一般注意事项:因易出现眩晕、耳鸣、耳聋等第8对脑神经障碍或急性肾功能障碍等严重的不良反应,请慎重使用本品。
以下患者请慎用本品:
肾功能不全患者:因有可能持续高血中浓度,出现第8对脑神经障碍或肾功能障碍,应减少用药剂量或延长给药间隔。
肝功能异常患者:因有可能使肝功能进一步恶化。
重症肌无力患者:因本品有神经肌肉阻断作用。
老年患者;
经口摄取不足者或非经口摄取营养的患者、全身状况不佳的患者;
交叉过敏:对一种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如链霉素、庆大霉素过敏的患者,可能对本品过敏。
有条件时疗程中应监测血药浓度(本品血药峰浓度超过35mg/L,谷浓度超过10mg/L时易出现毒性反应),并据此调整剂量,不能测定血药浓度时,应根据测得的肌酐清除率调整剂量,尤其对肾功能减退者、早产儿、新生儿、婴幼儿或老年患者、休克、心力衰竭、腹水或严重失水等患者。
肾功能障碍患者,老年患者,长期用药及大剂量用药者等血中浓度容易升高,出现听力障碍的危险很大,因此,应注意进行听力检查。
使用中应注意事项
肌肉注射应避免在同一部位多次注射,避免经过神经经过部位。注射部位容易出现硬结,注射后应对注射局部进行充分按摩。
本品静脉滴注时,不能太快。静脉滴注液的配制方法:静脉滴注前须稀释本品,一般用氯化钠注射液、5%葡萄糖注射液、复方氯化钠注射液、复方氨基酸注射液、术糖醇注射液(5%)、复方乳酸钠注射液。
本品不能静脉注射,以免产生神经肌肉阻滞和呼吸抑制作用。
长期应用本品可能导致耐药菌过度生长。
应给患者补充足够的水分,以减少肾小管损害。
对于使用过麻醉剂、肌肉松弛剂的患者,大量输入用柠檬酸进行抗凝处理过的血液的患者使用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尽管给药途径、方式不同,也可能会出现神经肌肉阻断症状、呼吸麻痹等。
本品与其他氨基糖苷类合用或先后连续局部或全身应用,可增加耳毒性、肾毒性以及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可能发生听力减退,停药后仍可能进展至耳聋听力损害可能恢复或呈永久性。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可导致骨骼肌软弱无力、呼吸抑制或呼吸麻痹(呼吸暂停),用抗胆碱酯酶药或钙盐有助于阻滞作用恢复。
本品与麻醉剂、神经肌肉阻滞药合用,可加重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导致肌肉软弱、呼吸抑制或呼吸麻痹(呼吸暂停)。
与代血浆类药如右旋糖酐可能加重血毒性,因此应避免与此类药物合用。
利尿药如依他尼酸、呋塞米及卷曲霉素、万古霉素、Enviomycin、顺铂、环孢菌素、两性霉素B等合用,或先后连续局部或全身应用,可增加耳毒性与肾毒性,可能发生听力损害,且停药后仍可能发展至耳聋,听力损害可能恢复或呈永久性。
本品与头孢噻吩局部或全身合用可能增加肾毒性。
本品与多粘菌素类合用,或先后连续局部或全身应用,因可增加肾毒性和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后者可导致骨骼肌软弱无力,呼吸抑制或呼吸麻痹(呼吸暂停)。
本品与β内酰胺类(头孢菌素类或青霉素类)混合可导致相互失活,需联合应用时必须分瓶滴注。
国外研究资料:
亚急性、慢性毒性:大白鼠按12.5~300mg/kg/日,肌肉注射28天,按12.5~100mg/kg/日静脉注射28天,狗6.25~100mg/kg/日肌肉注射及静脉滴注30天;另,大白鼠按3.125~100mg/kg,日肌肉注射6个月,狗按6.25~100mg/kg/日肌肉注射6个月,均出现了肾小管上皮细胞变性等肾脏损害,其程度与剂量相关。
生殖毒性
在大白鼠妊娠前、妊娠初期给药试验(25~200mg/kg/日肌肉注射或静脉注射)及围产期,哺乳期给药试验(25~200mg/kg/日肌肉注射或静脉注射)中,在100mg/kg/日以上的给药试验组,未观察到对母体的明显影响。另外,在大白鼠和家兔的器官形成期给药试验(大白鼠:25~200mg/kg/日:家兔:6.25~100mg/kg/日肌肉注射或静脉注射)中也没有出现特别变化。
听觉器官毒性
在对豚鼠按25-200mg/kg,且肌肉注射28天的试验时,在100mg/kg/日剂量以上给药组耳壳反射消先50mg/kg/日以上给药试验组耳蜗螺旋器外有毛细胞消失,但其程度与同类药相比较轻。另外,在豚鼠妊娠后期按50~100mg/kg/日肌肉注射28天的试验中,100mg/kg/日给药试验组中有少数新生仔的耳蜗毛细胞消失。另一方面,对豚鼠按200mg/kg/日,1日1次或2次肌肉注射的试验中未发现因给药方式不同而对听觉器官损害不同的现象。基本损害程度相同。
肾脏毒性:
大鼠连续21日肌内注射本品50~300mg/kg/日,结果出现与药物有关的血尿素氮(BUN)、血清肌酐值升高等现象。病理血检查发现肾小管上皮细胞变性现象,但其程度较同类药轻。另外,大白鼠50或200mg/kg/日,1天1次或2次肌肉注射给药,连续2l天,低剂量组中未发现因给药方式不同而对肾脏损害程度不同的现象。高剂量组中一次给药的损害程度相对轻些。
神经肌肉阻断作用:
在用大白鼠横膈神经肌肉标本进行的试验中,观察到本品对神经肌肉的阻断作用,但其程度较同类药轻。
国内研究资料:由浙江大学医学院药理学教研室负责对比进行了硫酸异帕米星和3-N-异帕米星的腹腔注射和静脉注射后7天的LD50测定。结果:小鼠腹腔注射3-N-异帕米星LD50>5g/kg,硫酸异帕米星LD50为3.88g/kg(95%可信限3.56-4.22);小鼠静脉注射3-N-异帕米星LD50为419.06mg/kg(95%可信限405.14-466.46),硫酸异帕米星LD50为322.67mg/kg(95%可信限310.85-334.95)。注射药物后动物表现为自主活动减少,抽搐、跳跃、呼吸困难等,多在短时间内恢复,死亡动物尸检脏器未见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