肌内注射或静脉滴注。
成人按体重一次1~1.7mg/kg,每8小时1次,疗程7~14日。
小儿按体重,早产儿或出生0~7日小儿:一次2mg/kg,每12~24小时1次;其他小儿:一次2mg/kg,每8小时1次。
全身给药合并鞘内注射可能引起腿部抽搐、皮疹、发热和全身痉挛等。
发生率较多者有听力减退、耳鸣或耳部饱满感(耳毒性)、血尿、排尿次数显著减少或尿量减少、食欲减退、极度口渴(肾毒性)、步履不稳、眩晕(耳毒性、影响前庭、肾毒性)。发生率较低者有呼吸困难、嗜睡、极度软弱无力(神经肌肉阻滞或肾毒性)。本品引起肾功能减退的发生率较庆大霉素低。
停药后如发生听力减退、耳鸣或耳部饱满感,须注意耳毒性。
对本品或其他氨基糖苷类过敏者、本人或家族中有人因使用链霉素引起耳聋或其他耳聋者禁用。
肾衰竭者禁用。
肾功能不全、肝功能异常、前庭功能或听力减退者、失水、重症肌无力或帕金森病及老年患者慎用。
本品1个疗程不超过7~14日。
交叉过敏:对一种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如链霉素、庆大霉素过敏的患者,可能对本品过敏。
对患者(尤其对肾功能减退者、早产儿、新生儿、婴幼儿或老年患者、休克、心力衰竭、腹水或严重失水等患者)应注意监测:
听电图,对老年患者须在用药前、用药过程中定期及长期用药后用以检测高频听力损害;
温度刺激试验,在用药前、用药过程中定期及长期用药后用以检测前庭毒性;
尿常规检查和肾功能测定,在用药前、用药过程上中定期测定肾功能,以防止严重肾毒性反应;
在用药过程中应注意监测本品的血清浓度,一般于静脉滴注后30分钟到1小时测血清峰浓度,于下次用药前测血清谷浓度,当峰浓度超过12μg/ml、谷浓度超过2μg/ml时易出现毒性反应。
肌酐清除率在70ml/分钟以下者其维持剂量须根据测得的肌酐清除率进行调整。
本品静脉滴注时必须经充分稀释。可将每次用量加入50~200ml5%葡萄糖注射液或氯化钠注射液稀释成浓度为1mg/ml(0.1%)的溶液,在30~60分钟内滴完(滴注时间不可少于2
本品与其他氨基糖苷类合用或先后连续局部或全身应用,可增加耳毒性、肾毒性以及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可能发生听力减退,停药后仍可能进展至耳聋;听力损害可能恢复或呈永久性。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可导致骨骼肌软弱无力、呼吸抑制或呼吸麻痹(呼吸暂停),用抗胆碱酯酶药或钙盐有助于阻滞作用恢复。
本品与神经肌肉阻滞药合用,可加重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导致肌肉软弱、呼吸抑制或呼吸麻痹(呼吸暂停)。与代血浆类药如右旋糖酐、海藻酸钠,利尿药如依他尼酸、呋塞米及卷曲霉素、顺铂、万古霉素等合用,或先后连续局部或全身应用,可增加耳毒性与肾毒性,可能发生听力损害,且停药后仍可能发展至耳聋,听力损害可能恢复或呈永久性。
本品与头孢噻吩局部或全身合用可能增加肾毒性。
本品与多粘菌素类合用,或先后连续局部或全身应用,因可增加肾毒性和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后者可导致骨骼肌软弱无力,呼吸抑制或呼吸麻痹(呼吸暂停)。
本品不宜与其他肾毒性或耳毒性合用或先后应用,以免加重肾毒性或耳毒性。
本品与β内酰胺类(头孢菌素类或青霉素类)合用常可获得协同作用。
本品与β内酰胺类(头孢菌素类或青霉素类)混合可导致相互失活,需联合应用时必须分
分子式:C18H37N5O9
分子量:46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