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服前摇匀。口服。
12岁以下小儿用量见下表:
年龄(岁) 体重(公斤) 一次用量(毫升)
2-3 12-14 2
4-6 16-20 3
7-9 22-26 4
10-12 28-32 5
次数:若发热或疼痛不缓解,可每隔4-6小时重复用药一次,24小时不超过4次。少数病人可出现恶心、呕吐、胃烧灼感或轻度消化不良、胃肠道溃疡及出血、转氨酶升高、头痛、头晕、耳鸣、视力模糊、精神紧张、嗜睡、下肢水肿或体重骤增。
罕见皮疹、过敏性肾炎、膀胱炎、肾病综合征、肾乳头坏死或肾功能衰竭、支气管痉挛。
本品为对症治疗药,用于解热连续应用不得超过3天,用于止痛不得超过5天,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对其他解热镇痛药过敏者慎用。
肾功能不全、高血压、心功能不全、消化性溃疡、血友病或其他出血性疾病(包括凝血或血小板功能异常)的患者,使用前必须咨询医师或药师。
服药期间如出现胃肠道出血,肝、肾功能损害,视力、听力障碍,血象异常应立即停止用药。
孕妇、哺乳期妇女慎用。
当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用。
如服用过量或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时应立即就医。
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请将此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本品与其他解热、镇痛、抗炎药物同用时可增加胃肠道的不良反应,并可导致溃疡。
本品与肝素、双香豆素等抗凝药同用时,可导致凝血酶原时间延长,增加出血倾向。
本品与地高辛、甲氨蝶呤、口服降血糖药物同用时,能使这些药物的血药浓度增高,不宜同用。
本品与呋塞米(呋喃苯胺酸)同用时,后者的排钠和降压作用减弱;与抗高血压药同用时也降低后者的降压效果。
如正在服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