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10年3次犯案 法院发出强制医疗决定书

  因抢劫期间均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男子10年3次实施抢劫却无法立案查处。近日,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制医疗申请案,对现年32岁的王某宪宣布了对其强制医疗的决定。据悉,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博罗法院审结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据了解,1999年,王某宪曾检查出患有脑白质多发性硬化,但其吃药治疗1个月后,即因吃药产生困倦感而拒绝吃药。2003年,王某宪在惠博公路附近强行抢劫两名女青年的财物时,被群众当场抓获;2004年,又因在博罗县杨村镇以暴力手段抢走女青年金链一条、手机一部被依法逮捕。两次实施犯罪之后,博罗县公安局分别两次委托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鉴定,诊断结论均为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的发病期,建议对其加强监护、治疗。而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为此博罗县公安局不得不做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2012年7月18日,王某宪在观杨公路博罗县杨村镇石滩村委会茅塘桥路段,见受害人刘某媚在该处候车,即上前抓住刘某媚头发,采用强行搜身的手段抢得刘某媚现金10元,后王某宪在拉抢刘某媚挂包时,被途经该处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随后,经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宪作案时为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做出对王某宪不起诉的决定,并在向博罗县人民法院移送审查王某宪强制医疗一案时,建议对王某宪做出强制医疗。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宪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博罗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相关新规定,依法作出刑事决定,对王某宪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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