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禁用四环素类

  四环素类抗生素主要是以原型经肾脏排出体外。胎儿的肾脏结构于妊娠36周已基本发育成熟,但和成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肾小球滤过面积和肾小管容积都相对不足,所以四环素在胎儿体内排泄较慢,易产生累积而导致中毒。

  四环素在胎儿体内吸收后广泛地分布于各组织,并能沉积于骨和牙组织内,所沉积的四环素与钙相结合。妊娠5个月以上的妇 女使用这类药物时,出生的幼儿乳牙可出现荧光、变色、牙釉质发育不全、畸形和生长抑制。还可出现胎儿心脏畸形、先天性白内障、肢体短小和缺如(如缺四指)以及产生囱门隆起,或死胎。

  另外在妊娠期间静脉大剂量应用四环素(每日超过1克~2克)可造成严重肝损害,且已有死亡报告的病例,特别是在怀孕的后3个月不应使用。

  四环素类抗生素虽抗菌谱广、疗效可靠,但对孕妇及胎儿的危害太大,因此孕妇应禁止使用四环素类抗生素。

(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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