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随意借钱 老人借贷有三忌

对比年轻人,老年人对于情感上的寄托更多在于一种依赖性。空巢老人、独居老人在面对陌生人给予的关爱时,心理设限会下降得更快。一旦取得了信任,随之而来的利益牵扯则会成为老人们容易忽视的陷阱。也有一些不少老人迷信高额利息,投入了养老钱,而他们的抗风险和维权能力明显弱于普通人,无论何种情况一旦欠款追不回,权益可能遭受重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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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忌碍于情面 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或父母与子女之间。于是不少老年人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及让借款人寻找担保人;或者轻信对方不会赖帐而拒收借条。即使收到借条,有的无出借人的姓名、借款人无签章等,一旦形成诉讼,就可能因提供不出明确的证据而致败诉。有的老人明知对方无还贷能力,但不好意思回绝。这样,即使有法院胜诉,也可能因债务人无力还款而使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二、忌不懂法律 有的老年人一是缺乏时效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此类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即自约定的还款日期第二日起满两年后,债权人失去胜诉权(如未约定还款期,则债权人随时可向债务要求还贷,时效从催讨之日起计算)。有的老人面对“千年赖万年不还”的债务人,只知上门催讨,而致过了诉讼时效;或过了时效后才想起催讨、诉讼,以致失去法律的保护;二是缺乏公证意识。一般来说,经公证过的合同效力高于未经公证的合同,而且公证书本身就是个有力的证据。因此,对借贷数额较大的借贷合同,与第三人签定的借款担保合同(包括财产抵押担保合同)等,最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有些老人就是因缺乏公证意识,以致所签合同意思不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

三、忌贪图高利 有的老人为贪高利,做出违法行为,如私自约定高利息;将利息直接作为本金定入借据。从贷款中先行扣利息;以旬或周为周期计算复利;明知对方借贷用于走私、投机倒把、行贿、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贷款。这些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在诉讼中法院查明出借人有上述行为的,将认定为非法借贷,对债权人可采取收缴部分甚至全部本金及利息;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单位向个人借贷的情况也有所增加。有的老人轻信利息的许诺而借贷,结果却事与愿违。

小编提醒:除了缺乏投资渠道,缺少理财知识,在,无数个民间借贷的案子中,老人们都或多或少受到了“感情”的影响。对一般人的信任感,会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增强,这种生理上的反应,已经为研究所证明。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越来越快的生活节奏,让子女们无法分配更多的时间,去关注父母的情感需求,但与此成反比的是,人年纪越大,情感上便越期待关注。当子女的情感关注缺位时,老人们自然而然就会掉入一些别有用心的情感营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