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破裂的单“小三”买得起吗?

    夫妻因“婚外恋”离婚,一方可不可以向“小三”索取赔偿?昨天,全国人大代表、复旦大学脑科学研究院院长马兰给出了她肯定的回答。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马兰代表提交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议案”,在这份议案中,她对未婚同居和第三者“小三”等老百姓关注的社会现象提出了立法建议。

    马兰代表的提议在离婚率不断攀升的今天显然很有建设性,提醒了整个社会对于家庭和谐的关注,家庭作为社会的单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构建好和谐的家庭显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的社会的问题。“婚外恋”是引发家庭破裂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婚外恋”中的“小三”是否是导致这场家庭破裂悲剧的罪魁祸首,“小三”是否能够承担起为家庭破裂买单的责任?笔者认为还需慎重考虑。

     首先,“小三”不是家庭破裂悲剧的唯一主角。“婚外恋”不是“小三”一个人的事情,没有失败的婚姻或者不稳定的家庭,正所谓“篱笆扎得紧 野狗跑不进来”,现在都在崇尚恋爱的自由,“婚外恋”并不仅仅涉及到男女肉体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到了感情,这和“买春”或者保养二奶之类的有着本质的区别,毕竟有感情的因素掺杂在里面,而这种感情用“恋爱自由”的观点来看,也并没有大错,因为每一个人都有追求自己美丽爱情的权利。一段“婚外恋”悲剧的发生,首先要有一对有“执照”的夫妻,然后有一名“第三者”(即“小三”),马兰代表让“小三”为家庭破裂买单,显然没有意识到家庭破裂的主要因素和主角并不单单是“小三”的插足,最重要的还是家庭有漏洞,不和谐的家庭使得“小三”有机可趁。

     其次,家庭破裂的主要责任并不仅仅是导致家庭破裂的个体,而是社会对人们正确爱情观和婚姻观缺乏引导。为什么会出现“婚外恋”、“小三”,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没有教育人们树立正确的“自由恋爱观”;二是社会普遍对家庭的责任感减弱,结婚不再是一件神圣的事情,“结了可以再离”成为大多数人接受的观念;三是社会压力的加剧导致人们对婚姻的草率,因为压力草率地结婚,又因为压力草率地寻求解脱,有的选择离婚,而有的试图通过“婚外恋”去感受没有压力的烂漫的爱情。

     再次,“小三”的权益谁来保护?现在推崇恋爱自由,“婚外恋”未必不是真正的爱情,人们追求真爱没有错,很多陷入婚外情的“小三”都是“未婚族”,她们不可能在跟别人谈感情前去查探别人到底是否有家庭,社会也不可能建立一套“公众婚姻状况查询系统”,而一旦发现对方已经结婚,又已经陷入爱河,欲罢不能。所以,“小三”要为家庭破裂买单或者担负法律责任,能担得起来吗?并且,她们的权益又靠谁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