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管理再添三大新政



<p style='line-height: 150%'>  a 明年发布房产预警报告 <p style='line-height: 150%'>  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在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14个城市试运行了一段时间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将于今年年底在全国35个重点城市全面开通。从明年开始,各大重点城市将正式同步发布城市房地产预警报告。
  预警预报系统以房屋交易登记、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交易为主要监测对象,包括有关项目的开发建设,商品房预售,存量房买卖、交易、租赁、抵押贷款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状况及动态数据。
  根据建设部的相关要求,各地将同时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当地房地产市场信息,以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投资和消费者理性消费。南京市房产局市场处负责人称,将通过预警预报信息系统给政府、开发商、消费者提供一个“透明”的房市。
  据了解,作为试点城市,南京前期已经对社会发布了该市不同行政区域商品房、二手房、房屋租金指导价,并完成了今年第1至3季度南京房地产市场报告。明年初将正式发布《2004年南京房地产预警报告》。 <p style='line-height: 150%'>  b 物业收费必须明码标价 <p style='line-height: 150%'>  本报讯(记者  程富建)  日前,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正式公布了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该收费办法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据悉,新的收费办法中首次提出,物业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和酬金制收取物业管理费。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新办法规定,物业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尚未出售的空置房,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p style='line-height: 150%'>  c 危险房违章房不许出租 <p style='line-height: 150%'>  本报讯(本报记者  程富建)  今后,被鉴定为危险房和违章建筑的房屋、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权利的房屋不得出租。如果出租人在收取租金后不出具由税务机关印制的专用发票,承租人有权拒付房租。这是从南京市昨天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意见》中透露的信息。
  根据该意见,属于房屋租赁的三种情形是:以联营、承包、入股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收取价金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以营业场地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酒店(旅社、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经营场所,并经工商登记为注册地址,并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终止后的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归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等向房屋租赁办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全部相关资料后,管理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全市房屋租赁的有关地方税收由该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市房屋租赁办代征,对于出租方拒绝纳税的,或出租合同中的租金明显低于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的,市房屋租赁办将报告税务机关,并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或政策变更,需终止委托代征关系的,地税局将通知市房屋租赁办终止税收代征,并向社会公布。
  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依法交纳税费。出租人收取租金后,须向承租人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南京市房屋租赁专用发票》,否则,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 <p style='line-height: 150%'>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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