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一类地区最低小时工资标准3.6元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到底是多少?我省近日出台了《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就此作了明确规定。

  用工劳动关系———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按双方约定办理。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一类地区3.6元

  《意见》规定,小时工资包括小时工资收入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省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非全日制调整系数。

  ★按照劳动保障部要求,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工资调整系数确定为140%。全省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3.6元,二类地区:3.4元,三类地区:3.2元。

  全省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调整,以经省政府同意调整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当地政府同意后调整并予公布。

  工资支付———可按小时、日、周、月结算

  《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对于日薪制的劳动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劳动,视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若劳动合同期内的法定节假日提供了正常劳动,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艾琳)

来源: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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