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新闻纸期终复审期间仍征反倾销税(公告)

<b>   【世界经理人编者按】</b> 商务部消息,商务部于7月4日发布2003年第29号公告,在新闻纸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仍然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03年7月1日,商务部开始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9号   应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的申请,商务部根据2001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于2003年7月1日发布2003年第28号公告,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开始期终复审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52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建议,在复审期间,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继续征收原反倾销税。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特此公告:   在复审期间,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仍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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