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依林经纪公司出面告,达志侵犯肖像权
蔡依林、杨丞琳、关颖、罗志祥4位艺人的经纪公司,大约在一年以前,以“侵犯肖像权”之名义向通讯社达志提告,经过长时间的审理,26日法官判决出炉,要求达志赔偿4位艺人各50万元;对于这样的结果,达志方面是相当不能接受,并发出声明表示,绝对会上诉到底。
达志通讯社和国内多家媒体签有合约,内容中着名“只有着作权,没有肖像权;肖像权的部份,使用者必须自行厘清”。身为时报周刊代理商的达志,当初从周刊取得蔡依林等4位艺人之照片,并且转售给其他媒体使用,但却被艺人经纪公司天熹提告“侵犯肖像权”;经过一年多的审理时间,法官于8月26日宣布裁定结果,要求达志赔偿4位艺人各50万元。对于这样的结果,达志相当不能接受,并且发表了声明稿,表示身为照片代理商,达志绝对有满足民众知的权利,而当初这4位艺人的照片,达志总共也才获利8850元,但对方经纪公司却狮子大开口,要求赔偿每个人各100万元,实在太夸张。
回顾去年8月份,时报周刊因拍到蔡依林脸烂的照片,并且转售给达志,造成经纪公司方面的不满,甚至在隔一天蔡依林出席牛仔裤活动时,要求入场记者签下切结书,不得将当天活动的照片作为其他用途,只能提供当天新闻使用,当下引起摄影记者们的反弹与不满,而天熹则表示,因为达志用自家艺人的照片谋取暴利,所以要严加控管。
但天熹之所以能掌握达志拥有蔡依林等4位艺人的照片之证据,据了解,是因为他们借用了i’mtv的帐号密码,因为只有是达志的客户,才会拥有帐号密码能够登入图库,而天熹则用别人的帐号登入,并且将相关网页复制存下,当做提告的证据。同时也以“侵犯肖像权”提出告诉,要求达志必须在平面媒体的娱乐头版登上道歉启示,还要赔偿4位艺人各100万元。
法官当初是希望两方能够私下和解,毕竟这件事情有太多的媒体在关注;而达志本来也打算和天熹私下和解,但对方所开出的条件实在太离谱,3次和解停开下来,双方不能达成共识,只好闹上法院。对达志来说,所有照片的来源都绝对合法,也全都是建立在有效的合约之上,所有的照片转移时,都只有“著作权”的部份,并不包括肖像权,这些全都在合约中标示的清清楚楚。
但天熹却咬紧“肖像权”这一点不放手,让达志颇感无奈,毕竟媒体在报导新闻时,一定需要人物照片,但若所有的照片都只能做单次使用,以免侵犯个人肖像权的话,那势必意味着对于新闻自由的限制,甚至严重影响民主多元社会之正常发展。此外,不管是天熹开出的100万还是法官裁定的50万元,达志都认为这价格的判断标准似乎相当具有争议性,毕竟4位艺人的代言身价不同,相对的价值也不一样,再加上达志贩卖4人相片的全部所得,也不过8850元,那天熹所开出的索赔依据究竟是什么?为了悍卫公司的公正与名誉,达志方面绝对会上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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