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六旬的辽宁省葫芦岛纪老汉一家五口人自从搬上二楼后,3个女儿莫名地患上精神分裂,纪老汉认为自家附近66千伏高压供电线发出的电磁污染是元凶,因此一纸诉状将供电公司和房管部门告上法庭索赔560万元。经过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后,9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由于纪老汉一家五口诉请的损害事实与被告两锦供电公司66千伏高压供电线产生的电磁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因此法院一审驳回纪老汉一家的诉讼请求。
事实:全家5人均患精神疾病
经法院审理查明:两锦供电公司下属单位葫芦岛市连山区供电局于1974年5月兴建锦西化工总厂66千伏高压供电线路。该高压输电线距五原告房屋的水平距离7米,距该楼中三、四楼住户的水平距离小于7米。纪老汉一家于1986年迁居该楼3单元2楼3号,于1996年6月迁出。纪老汉三个女儿分别患上不同类型精神分裂症。纪老汉于1996年被诊断为精神衰弱。其老伴于1993年经医生诊断为精神衰弱,1998年诊断为右丘脑出血,脑内多发性腔梗。纪老汉一家认为所患疾病是由于66千伏高压输电线路的电磁污染所致,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总计4,639,503元,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举证:该地区是否还有他人患病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对该条的适用并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是存在环境污染。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具有复杂性、潜伏性、广泛性的特点,在无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损害与行为有因果关系情况下,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即应该依据五原告提供的部分事实,推定损害和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对此,五原告应在盖然性的因果关系和疫学因果关系部分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行为人有排放的污染物到达损害发生地区;该地区有同样的损害发生;该污染物曾在发病前发生作用;该污染物足以发生某种疾病,与生物学上的规律并不矛盾。由此推定存在环境污染。
判决:因果关系未能认定
现有证据表明,在五原告原居住的丁2号楼,未发生与五原告同样的病例。对于疫学因果关系,现未有证据证明电磁场在五原告发病前造成此类型病例。目前尚无科学依据认定低频电磁场对人体构成损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的《监测报告》证明该高压线的电磁场强度远远低于国家标准。根据盖然性及疫学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五原告未能提供部分相应事实,且以此推定损害事实与被告两锦供电公司的66千伏供电线产生的电磁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同时案件受理费40,515元由五原告承担,鉴定费3万元,由二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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