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输血感染丙肝 血液中心被判赔偿

    本报讯  (通讯员常鸣记者王皓)何某1993年在治疗中被输入了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提供的血液,一个月后被发现感染了丙型肝炎。虽然当时血液中心已经赔偿何某22万余元,市一中院日前再次做出判决,血液中心追加赔偿何某近两年的治疗费3万余元。
 
    何某向法院诉称,1993年2月底其在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医院住院期间,因输血被感染丙肝,经法院判决认定由血液中心承担赔偿责任,当时获赔22万余元,并确定今后若继续发生治疗费及相关费用,可另行追偿。何某本次追索2006年6月至2007年4月间,用于治疗丙肝、阳痿、鼻炎、肛裂、上呼吸道感染、湿疹、头疼、脱发、痔疮、皮炎、支气管炎等多种疾病的费用和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4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生效判决,已认定血液中心对何某感染丙肝承担民事责任。何某为治疗多种疾病支出的费用,与丙肝导致免疫力下降有一定关联,因此对治疗以上疾病支出的费用法院予以酌定,判决市红十字血液中心追加赔偿何某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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