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6月29日电 (记者 杜燕) 为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于2008年7月1日其对单项费用500元(含)以上的贵重医用耗材及安装体内人工器官报销比例及标准进行上调。
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29日表示,据此精神,北京市医保中心及时对涉及使用贵重医用耗材和人工器官的白内障、青光眼、腹股沟疝、股疝、股骨颈骨折五种疾病的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
例如股骨颈骨折,做内固定手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总数不变仍为16469元,个人自付额则由原先的4621元降为4038元,降低近600元的自付费用主要是术中使用内固定耗材的,其报销比例由原先的50%提高到了70%,这部分费用将转由医保基金承担,从而使参保人员在享受单病种付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得到了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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