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欲上车突然倒地流血不止 司机扬长而去引争议

  一位准备登上公交车的古稀老人,在手触到车门的一瞬间突然直挺挺倒地。当老人躺在地上流血不止的时候,公交司机关上车门驱车离去。等到路人报警,老人被送往急救中心时已经死亡。

  为此,老人的子女将公交司机和某公交公司起诉到思明区法院。老人之死,究竟谁之过?围绕这一问题,近日,双方在法庭上展开激辩。

  上车瞬间 老人仰天倒下

  昨天,记者看到了老人倒地过程的视频,也就是事发时公交车上的监控录像。

  2009年9月22日下午5点05分左右,一部公交车在大同路停下。司机用右手拉好刹车后,左手拿起自己的水杯,利用间隙时间喝口水。

  此时,几位乘客等在车门面,准备上车。随后,电动的公交车门打开,有两位乘客刷卡上了公交车。这时,一位白发苍苍的老大爷也跟着往上车门走。从录像资料看,他当时正准备要上车,伸手想去抓住车门旁边的扶手,但当手刚碰到车门,准备抬腿上车时,突然,这位老大爷就直挺挺地仰面倒在地上。由于是后脑先着地,倒地后,老人后脑开始大量出血。

  从司机停车,到老大爷倒下,整个过程,持续不到一分钟时间。当时,公交司机非常错愕,他可能是担心被误会是自己的责任,还特地问了车上另外两位乘客:“他是自己摔倒的吧?你们要帮我作证啊!”当时,公交车上也有其他的老年乘客,他们都说,白发老大爷是自己摔倒的。

  血还在流 司机驱车离开

  其中,在老大爷之前上车的一位乘客,还给公交司机留下了自己的电话,表示愿意帮助他作证,证明老大爷是自己摔倒的。而且,还是在路面上摔倒的,并不像是上公交车后,从车上跌下去的。

  确认自己没责任,又有人愿意帮助自己作证。于是,公交司机长吁了一口气,随后,他关上公交车门,将倒地的老大爷留在了原地,驱车离开现场。当时,老大爷的后脑勺还在出血。不过,这位公交司机解释说:“我当时以为那位老人只是摔倒而已,还以为他没有受伤,再加上当时是道路车辆高峰期,车很多,所以,我就没下车直接把车开走了。”

  事发当时,一位姓何的大学生正好路过现场,他看见老人倒地,还看见老人后脑开始流血。于是,他就拨打120求救并报了警。过了一会儿,120急救车赶到,随后,这位大学生还配合警察到派出所做了笔录。

  遗憾的是,白发老大爷被送到急救中心后,被确认已经死亡,无抢救意义。据警方查明,这位白发老大爷姓林,他已经77岁了。

  最让林大爷家人感到不满的是,公交司机见死不救,驱车离开现场。据了解,当天公交司机将车开离现场后,等到傍晚6点多,他接到公司的电话,通知他说,警方在调查此事,让他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老人在大同路死亡的事情。这时,公交司机才主动出现。因此,林大爷家属将公交车司机及其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法庭激辩 老人之死谁之责?

  刚开始,林大爷的子女怀疑,老人要上车时,刹车松动,公交车移动了,老人因此踏空,导致摔倒。但是,法官通过查看现场监控录像发现,事故发生时,公交车没有移动。

  于是,林大爷的家人又调整了诉求,他们认为,事发时公交司机“没有尽到对乘客安全注意的义务和善良管理义务”,在林大爷仰面倒地的情况下,没有立即救助而驾车离去,导致老人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因此,老人的家属起诉要求,公交司机及其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多元。

  面对家属的不满,被告的公交公司答辩说,林大爷系因其自身原因摔倒致死。而且,由于林大爷是在准备上车且手都未扶到上客门之前,就直接仰面倒地,所以,林大爷并未与公交公司之间建立运输合同关系。

  因此,公交公司认为,林大爷家属以“公交公司有义务保障林大爷作为乘客之人身安全”及“违反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为理由提出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

  此外,公交公司还指出,林大爷的儿子自已都说,这一两年,林大爷的肾不好,每周都要进行一两次的血透治疗。既然林大爷的儿子自认老人死亡属于 “意外”,退一步说,即使老人已经成为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其死亡也是由于自身健康因素引起的。所以,公交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公交公司担责15%

  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司机在林大爷倒地后,负有法定的保护和救助义务,但其却怠于行使,选择驾车离开现场,使林大爷失去获救的可能性和最佳时机,司机对林大爷在当时境况下持不作为的放任态度,对林大爷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15%的责任。

  不过,法院也判决,林大爷对其自身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即85%的责任。法官说,林大爷年龄大又患有较严重的肾病,已进行了长达一年多每周两次的血液透析,可见其身体虚弱,但其出行却没有亲友陪同,而是独自一人乘车,况且当其右手正准备扶着车门上车时,其所要乘坐的公交车已经停稳,导致老人倒地系其自身原因所致。

  法官说法

  乘客未上车公交公司也有义务

  在针对林大爷家属诉公交公司一案中,思明区法院引用了“先合同义务”的法律概念。

  先合同义务,就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法官说,公交车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交通工具,当其在途经公交停靠站停车,并打开车门让不特定的候车乘客上车时,意味着向不特定的候车乘客发出乘车要约。候车乘客上车或准备上车就是对要约人要约的承诺,被告的公交司机停稳车并打开车门和林大爷准备上车的过程,就是双方基于信赖关系而做出缔结运输合同的准备过程,此时,作为承运方的公交公司产生了先合同义务,即应给准备上车的林大爷的人身、财产以更高的注意和保护义务,保护对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在缔约过程中免受损害的义务。

  对年老体弱、事发时又没有亲友陪同的林大爷,在其手扶着车门正准备上车的过程中突然倒地、流血的情况下,被告司机应立即对其实施救助义务,包括及时送医、拨打120救助等,但被告司机却选择驾车离开现场,使林大爷失去获救的可能性和最佳时机,公交司机对林大爷在当时境况下,持不作为的放任态度,违反先合同义务,从而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立场

  法律之外,还有良心

  当老人倒地,血在流淌的时候,公交司机不是去救助一个活生生的生命,而是急于找其他乘客证明自己无责。

  当一个年逾古稀的老人危在旦夕的时候,公交司机也在忙着,他花时间说服乘客做证人,并记下乘客联系电话,却没有花时间帮助生命危在旦夕的老人打一个求救电话。

  当脆弱无助的老人躺在马路上,任车来车往,大家都选择了 “无过错不救助”,都选择了做一个冷漠的人。这是群体的悲哀,这是道德的沦落。应当知道,冷漠是一种传染性极强的社会病菌,它会摧毁人心的温暖。

  是的,公交司机没有碰到老人,老人的倒地,并非他的错,他也没有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之外,作为一个社会公民,还有道德的责任;作为一个人,任何时候,我们都要有同情心,还要有爱心和良心,尊重生命,关怀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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