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龙骏和妻子李桂美共生育了三子一女(女儿为老二)。他们名下有大小房子各一套,以及存款20万元。2000年,马龙骏和李桂美曾经以书面遗嘱的形式对名下财产进行分配,但没有实际分割。2007年2月,马龙骏病重,他又立下遗嘱,把财产全权交妻子处理。4月马龙骏病故。到同年8月,李桂美又立下书面遗嘱,内容为:“大房子给老三、老二平分;小房子给老大的儿子,所有存款给老大。”2007年12月,李桂美病故。三子一女为财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老大将弟弟妹妹告上了法庭。
老大在法庭上诉称:母亲在生前已经将名下财产作了遗嘱安排,请求法院按照母亲留下的遗嘱,判令小房子由他的儿子继承,存款由他继承。
老二辩称:父亲在2007年2月写的遗嘱,字迹模糊不清。且当时父亲已经病重,不可能写遗嘱,再说这份遗嘱也没有经过公证。母亲那份遗嘱也是在病重期间在别人的威迫下写的。她要求按法定继承,自己得到应得的部分,
老三辩称:父亲那份遗嘱确实是在病重期间写的,不是他真实意思的体现。他认为遗产应该由四兄妹平分。
老四辩称:父母的遗嘱都有瑕疵,要求按2000年父母健在时共同立的那份遗嘱进行遗产分割。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马龙骏和李桂美虽在2000年以书面遗嘱的形式对其财产进行了安排,但未进行分割,后来两人又重新以书面遗嘱的形式对财产进行了安排。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现原告人(大儿子)要求按照母亲最后立的那份遗嘱继承财产,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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