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雷晴报道 一辆飞驰的奔驰车在龙泉路口将一名同向行走的老人撞翻,老人被撞成轻伤住院治疗,可住院期间病情突然恶化撒手人寰,家属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告上法庭索赔23万余元。司机却认为老人的死可能因医院治疗不当导致,不应由自己担全责。昨日获悉,此案经过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司机和保险公司赔钱。
去年2月29日,北二环路与龙泉路交叉口西口北侧匝道处,一辆奔驰车将一名同向行走的老人撞翻在地。撞人后,司机稍微停顿后驾车扬长而去。目击群众立即报警。当晚,肇事者就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查获。
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老人被撞后在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住院治疗,左胫骨下段骨折,伤情为轻伤。出事后,陈某认识到错误,主动垫付数万元的医药费。医院给老人动手术后,老人住院疗伤。住了20多天院,眼看老人病情逐渐好转,陈某松了口气。
4月1日,不幸发生了:老人突然呼吸困难、胸闷、颜面发青。家属连忙把老人转到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因抢救无效,老人不幸身亡。
“如果不是被车撞,根本不会身亡。”老人死后,妻子和3个女儿一起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各种损失23万余元,并要求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老人直接死亡的原因是左下肢静脉血栓脱落、栓塞肺动脉主干及肺动脉分支导致(血栓形成、血栓脱落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交通事故导致老人左下肢胫、腓骨骨折为辅助原因。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赔偿110757.57元;陈某赔偿56839.27元;驳回其它诉请。宣判后陈某提出上诉。“一审法院仅凭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作为依据,判决我和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这明显混淆了行政处罚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陈某认为,老人死亡有可能是两家医院的过错造成,要求二审改判他只承担50%的责任。
昆明市中院二审此案。“老人的死亡后果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其发病死亡产生的相关费用属于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应由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保险公司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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