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老妇随同救护车将突发疾病的丈夫送往医院救治,在护送途中因救护车颠簸导致该老妇胸椎、腰椎骨折,经鉴定为八级伤残。7月21日,记者获悉,日前,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方医院赔偿原告损失费71474.71元。
“120吗?快来救救我丈夫!”2009年10月5日,家住西充县某乡的陈玉(化名)因丈夫突发疾病急忙拨打了求救电话。随即西充县某医院派出救护车前往救治。在返回医院途中,当车行至某村公路路段时,救护车突然颠簸得厉害,而车内的人也被摇得东倒西歪的。“哎哟——”陈玉顿时感觉自己腰椎疼痛得厉害,在剧烈的晃动中,她撞上了救护担架旁边的栏杆。
随后,陈玉被送到医院救治,直至今年1月19日才出院;其出院诊断为t12椎体压缩性骨折。对于陈玉在车上受伤一事,医院方并无异议,并承担陈玉的治疗费、护理费等。但其他赔偿问题,陈玉和院方并未达成一致协议。为此,陈玉将医院方起诉至西充县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玉身体受到伤害并致残的损害后果是在乘坐被告医院救护车所致,原告自身无过错。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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