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伯:合法有效的遗嘱竟会遭遇执行难
十年前,70岁的孙伯和妻子各自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双方明确表示:谁先去世,其名下财产全部由另一方继承。他们以为,立了这份遗嘱便万事无忧,谁知孙伯的妻子去世后,孙伯却烦恼多多。
孙伯的妻子是今年四月病逝的。五月的一天,妻子单位打电话给孙伯,说他妻子有一笔一万多元的房屋补贴,请他去办手续领取。当孙伯来到妻子单位时,单位经办人员却表示,这笔房屋补贴,是孙伯妻子的遗产,按法律规定,孙伯的子女也有继承权,因此不能让孙伯一人领取。孙伯当即出示了妻子那份自书遗嘱,说妻子名下所有财产都由他一人继承。但单位经办人员却说,他们不能判断这份遗嘱的真伪,要孙伯拿出“证明”来。怎样“证明”呢?单位说,只要有人愿意在上面盖一个“公章”,证明这是一份真实、有效的遗嘱就行了。
孙伯这回犯愁了,去哪里找一个愿意盖公章的单位呢?他去请教律师,律师说只有法院才能确认这份遗嘱有效。于是他去法院,法院说上诉一定要有被告,孙伯便将妻子单位列为被告,但法院说,孙伯妻子的单位和孙伯没有“利益冲突”,把单位列为被告不能受理。法院建议他把子女当成被告,这样就可以受理了。这建议令孙伯哭笑不得,子女并没有与他争产,和他也没有“利益冲突”,为什么要无端将子女告上法院?为一万多元的房屋补贴与子女打官司,传出去也不好听。
又有人建议孙伯去公证处做继承权公证。他拿着妻子那份自书遗嘱来到公证处。公证员要求他提供和已故妻子的结婚证、妻子父母的去世证明,还要他所有子女来签名表示放弃继承权。孙伯说,他和妻子结婚已经50多年,结婚证已经丢失了,妻子的父母是在乡下去世的,也没有死亡证明。而且,这样做等于否定了妻子那份自书遗嘱的有效性,写了等于没有写。
孙伯困惑地说:“我妻子的自书遗嘱从格式到内容都符合《继承法》的要求,是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什么执行起来那么困难呢?”为继承妻子一万多元的房屋补贴,80岁的孙伯在炎炎夏日里四处奔走,但四个月过去了,仍然一无所获。
律师:尽量选择立公证遗嘱
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孙伯有什么办法呢?记者特别约请广州格林律师事务所的张旭锋律师为他支招。
张旭锋律师回答说,自书遗嘱是国家规定的遗嘱形式之一,只要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规定,就是一份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本不用去公证或经法院判决后再生效,但理论和现实往往有一些差距,所以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也是不奇怪的。他对孙伯提供了三点法律意见:
1、打一个确权官司:以自书遗嘱为证据,以其他的法定继承人(子女)为被告,请求法院确认孙伯的继承权。凭法院的生效判决就可以去单位领款或解决其他有关继承的问题。
2、孙伯如果不想和子女打官司,也可以告妻子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孙伯的起诉只要符合以上的法律规定,法院就应该受理。至于单位是否是利益矛盾方,应该是经过实体审理后才能得到的结果,而不是在立案时就下此结论。他建议孙伯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凭该裁定上诉到中级法院,相信上一级法院会有个正确的判断。
3、还是走公证这条路。至于公证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都是可以解决的:结婚证丢失了,到原来领取结婚证的民政局开个婚姻关系证明书即可;妻子父母的去世证明,可以让村委会出一个证明,再拿着村委的证明到当地派出所去开个死亡证明即可。
张旭锋律师表示,此类问题不少老年人都会碰到,所以他建议有条件的老年人立遗嘱时应尽量选择立公证遗嘱,这样会省却许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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