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2007年8月21日,原告在崇文门某车站,乘坐被告一营运的公共电车,电车行驶至某站,听到报站后,原告准备下车过程中,车辆突然出现剧烈颠簸,导致原告摔倒在车内。
摔倒后,原告腰部剧烈疼痛,无法活动,经在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及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为腰椎棘突出顺列欠佳,生理曲度变直等问题。医生要求绝对卧床治疗,卧床治疗期间,原告生活无法自理,一直由原告家属护理,长期卧床导致原告身体状况急剧下降,情绪低落,夜晚因腰部疼痛经常失眠。2007年12月10日经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鉴定原告“腰椎骨折,构成10级伤残。”这次事故给原告身心及原告家属带来了巨大伤害,对原告老年生活造成了极大痛苦。
因与被告协商未果,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62152元,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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